林女士数年前购得一处法拍房

顺利取得产权后入住

然而

原屋主刘女士不仅拒绝搬离

还多次滋扰

甚至发展到用锤子砸门锁的地步

公安机关对刘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后

刘女士不服

起诉公安机关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行政诉讼案。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带人用锤子砸门锁,被处罚后起诉公安

“哐当、哐当……”某天下午,某小区居民楼内突然传出剧烈声响——一名女子正用锤子猛砸一户居民家的门。房主林女士开门后,试图用拖把驱赶门外砸门的刘女士,双方随即爆发肢体冲突。混乱中,警方接警赶到,将双方带回公安局询问。

“法院拍卖了她的这套房子,我们购买了这套法拍房,并已取得产权。但她一直拒绝搬离,甚至在法院强制执行迁出后,仍多次上门骚扰。”林女士表示,派出所此前曾为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本次调解为最终调解,今后双方无涉。然而,刘女士并未遵守协议,反而变本加厉,不仅在林女士家门口放置花圈、张贴标语,还以拆空调为由带人砸毁门锁。

另一边,刘女士态度强硬:“这套房子的门、门锁和中央空调都是我自费安装的。我砸的是自己买的门,拿回的是自己的空调。她不开门,还打伤了我,你们应该处罚她!”

公安机关认定,刘女士无故上门用锤子砸门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属于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此外,刘女士在派出所调解后仍继续滋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至于林女士在驱离刘女士过程中造成刘女士轻微伤,因刘女士有过错在先,公安机关对林女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刘女士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无误,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随后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上诉人有明显过错,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女士称,这套房子的门锁是法拍后自己花钱更换的,不构成对林女士财物的毁坏。她还质疑林女士提供的修复门锁费用票据的时间不合理,认为其不属实。刘女士还声称,林女士当天捡走了她的手机并用锤子故意破坏,请求法院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即承办此案的公安机关)表示,公安机关经过询问调查、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等,未发现林女士用锤子损毁刘女士手机的情形。公安机关对刘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已通过司法拍卖过户多年,人民法院已强制刘女士搬离。在公安机关出具治安调解协议后,刘女士仍多次滋扰,并于案发当天以拆空调为由带人用锤子砸门锁。林女士从房间内出来阻止并驱离时,造成刘女士轻微伤。在该纠纷中,刘女士存在明显过错,而林女士的行为仅是为了阻止与驱离,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对林女士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对于刘女士认为毁坏自行安装的房屋门锁并非林女士财物等主张,法院认为其不符合法律常识及一般人的认知,难以采信。同时,经审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依法对所有在场人进行了多次询问,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对刘女士的伤情委托鉴定,并接受、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原创稿件

记者:陈佳琳

通讯员:袁逸馨

编辑:高飞

编审: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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