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2019 年 2 月 18 日,林晓妍、陈宇豪与 C 公司及北京市 F 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 C 公司开发的北京市平谷区某号房屋,并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2021 年 11 月 6 日,三方签订《解除协议》《终止协议》,约定在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楼盘表信息中恢复为 “可以销售” 状态后 90 个工作日内,C 公司退还林晓妍、陈宇豪 1367665 元。然而,C 公司未按约定退款,引发纠纷。

二、各方主张

(一)原告主张

林晓妍、陈宇豪请求判令C 公司给付购房款 1367665 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是他们已按约定履行义务,房屋也已恢复可销售状态,但 C 公司未依约退款。

(二)被告辩称

C 公司不同意林晓妍、陈宇豪的诉讼请求。称房屋恢复可销售需同时满足预售登记备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毕且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楼盘表信息中恢复为可销售,目前楼盘表中无该房屋可销售信息,未达退款条件。此外,解除协议约定林晓妍、陈宇豪不再因协议相关事宜向 C 公司主张责任,所以无权主张利息。

三、法院查明、裁判与案件分析

(一)法院查明事实

2019 年 2 月 18 日,林晓妍、陈宇豪与 C 公司、北京市 F 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021 年 11 月 6 日,三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协议》,约定退房、解除合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及退款等相关事宜。

林晓妍、陈宇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于2021 年 11 月 19 日配合办理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使房屋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楼盘表信息中恢复至可售状态。

C 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返还购房款,现无法销售案涉房屋是因其预售许可期限已届满,且再销售无需林晓妍、陈宇豪配合。

(二)裁判结果

C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林晓妍、陈宇豪退还购房款 1367665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三)案件分析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林晓妍、陈宇豪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屋状态也依约恢复到可销售状态,满足了退款条件。而C 公司未按约定退款,构成违约。

依据相关合同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各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C 公司应按约履行退款义务。在证据方面,我们收集整理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完成的证明、房屋在交易管理网状态恢复的截图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撑了原告主张。

对于C 公司提出的抗辩,一方面,其以楼盘表中无可销售信息为由拒绝退款,与事实不符,房屋状态恢复是基于原告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续 C 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销售不应影响其退款义务;另一方面,C 公司依据解除协议中免责条款主张免责,但根据合同解释原则,该条款并未明确排除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所以不能成为其免责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正是基于这些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合同履行、法律规定、证据支持等多个角度,对 C 公司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胜诉判决。

四、办案心得

合同审查的重要性

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审查。不仅要关注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付款、交房、解除合同等,还要注意合同中的细节和特殊约定,如本案中的退款条件和免责条款。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提供坚实基础。

证据收集与整理技巧

充分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书面合同、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并进行合理整理和编排。在本案中,及时获取房屋状态恢复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明原告履行义务的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逻辑与辩论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运用严谨的法律逻辑进行辩论。针对对方的抗辩观点,从合同履行、法律规定、证据支持等多个角度进行反驳。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准确解读和事实证据的展示,有力地论证对方观点的不合理性。

与当事人的沟通协作

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在本案中,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一步完善诉讼策略。通过良好的沟通协作,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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