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 M 公司的居间服务下,我的当事人李悦君与张宇强、王婉洁签订了一系列房屋买卖相关合同,约定李悦君购买张宇强和王婉洁共有的北京市大兴区房屋,房屋总价款 2510000 元,居间服务费 30120 元。张宇强和王婉洁承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迁出房屋内现有 5 人户籍,并于过户后 10 日内交付房屋。签约后,李悦君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案涉房屋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张宇强、王婉洁拒绝交付房屋,且部分户口仍滞留在涉案房屋内,经多次沟通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二、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张宇强、王婉洁立即将房屋交付给李悦君;
请求法院判令张宇强、王婉洁结清涉案房屋交付之前的全部物业费用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
请求法院判令张宇强、王婉洁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请求法院判令张宇强、王婉洁立即迁出涉案房屋内全部户口;
请求法院判令张宇强、王婉洁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
请求法院判令张宇强、王婉洁向李悦君支付居间服务费30120 元。
三、被告答辩与第三人陈述
被告答辩
张宇强辩称同意交房,但称因未收到全款所以未交付,收到全款后表示李悦君撤诉就交房,后因等开庭未交付。同意结清费用,不同意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称因疫情协商延迟。同意交付房屋后15 日内迁出户口,不同意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认为自己未违约,也不同意支付居间费。
王婉洁辩称房屋款项未到其账户,其与张宇强已离婚,房屋一人一半,签字是因卖房需其同意,孩子户口已迁出,自己户口不在涉案房屋,不同意李悦君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述
M 公司述称案涉房屋未交付,物业保证金和户口保证金已返还给李悦君,按合同约定张宇强、王婉洁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迁出户口的事实,居间服务费按约定由买受人承担,但补充协议约定由根本违约方最终承担。
四、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原登记在张宇强名下,张宇强与王婉洁原系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各占50%。
2021 年 9 月 1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户口迁出、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李悦君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案涉房屋于2021 年 11 月 12 日过户至李悦君名下。张宇强分阶段收到购房款,现房屋未交付,户口未迁出,相关保证金已退回李悦君账户。
庭审中,李悦君出示证据证明多次催要房屋及贷款已通过审核,张宇强对微信及录音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贷款审核材料不认可。
五、裁判结果
张宇强、王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李悦君;
张宇强、王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悦君逾期交房违约金;
张宇强、王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悦君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
张宇强、王婉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悦君居间服务费30120 元。
六、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与履行
我的当事人李悦君与张宇强、王婉洁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悦君已全面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张宇强、王婉洁应依约交付房屋并迁出户口。张宇强以未收到保证书和剩余购房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婉洁作为合同一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违约责任认定
张宇强、王婉洁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迁出户口,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虽李悦君证明了实际损失,但法院综合全案认为约定标准过高,酌情调整。关于逾期迁户违约金,因李悦君未举证实际损失,法院根据相关因素酌情确定标准,并先行抵扣保证金。
居间服务费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张宇强、王婉洁构成根本违约,居间服务费应由其承担。李悦君已支付该费用,且M 公司认可由李悦君向张宇强、王婉洁主张,法院支持了李悦君的该项诉求。
七、办案心得
合同审查与风险提示
在房产买卖交易中,合同条款的审查至关重要。律师应帮助当事人明确各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模糊不清的约定,减少纠纷隐患。同时,要向当事人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如贷款审批风险、户口迁出风险等。
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以及贷款审核材料等对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有力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庭审策略与应变
庭审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阐述我方观点和依据。对于对方的抗辩意见,要迅速做出回应,运用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反驳。同时,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沟通与协调能力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法院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十分必要。及时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既能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