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提取被监护人全部银行存款,
未提供相应支出凭证,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
其监护权能否被撤销?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涉老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申请人李明(化名)与被申请人李军(化名)系兄弟关系,被监护人李阿婆是两人的妹妹,李阿婆年近七旬,未婚未育,四十多岁开始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先后长期在精神卫生中心、某护理院康复治疗。由于李阿婆的父母多年前均已去世,2015年,经李阿婆的兄弟妹妹三人协商一致,居委会指定李阿婆的二哥李军担任她的监护人。刚开始,李阿婆的银行存折均由其本人保管。
因李阿婆病情日益严重,2017年5月,李军接收和管理被监护人李阿婆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证件材料后,在未告知其他兄弟妹妹情况下,擅自将李阿婆的全部银行存款78万余元转入自己妻子账户;李军还陆续从李阿婆的养老金、补贴等账户提取银行存款合计43万余元。此外,李军将自己儿子的户籍迁入李阿婆户籍所在并长期居住的公房内。
图片源自网络
李阿婆的大哥李明知道弟弟李军的行为后感到非常震惊,一怒之下将李军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李军的监护人资格,将妹妹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李军却辩称转移被监护人78万余元银行存款系为被监护人理财,提取被监护人养老金均用于李阿婆治疗疾病和日常生活,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很多票据没有保存,所以现在只能提供16万余元的票据及支出凭证。
人民法院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首先,李军无正当理由私自转移了李阿婆的全部存款,经人民法院多次释明后才将李阿婆78万余元款项转回李阿婆账户;其次,就提取的43万余元的支出部分,因李阿婆长期住院治疗,李军却只能提供16万余元医疗及护理票据,剩余27万余元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账目及支出凭证予以佐证。最后,李军在财产监护履职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在长达六年的监护期内,不仅未提供具体支出明细等账册,亦未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亲友报告履行监护职责事项的情况。李军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李阿婆的合法权益。此外,李军称自己腿脚不好,监护事宜主要委托其妻处理,故李军的身体状况也并不适宜继续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军的监护人资格。
鉴于李明有强烈意愿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结合李阿婆的实际人身照管及现状,综合考虑李明的监护意愿、身体情况和精力状况是否适宜履行监护人职责,人民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确定由李明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李海有
静安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处理失能老人、特殊疾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时,人民法院将按照“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一、监护及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监护人的,监护人将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按照顺序担任,但是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由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
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例如: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还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只要出现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监护人因为履行监护职责不当造成被监护人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源自网络
本案中,监护人李军存在转移、提取被监护人银行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李阿婆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其监护资格,并按照“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定了申请人李明为监护人。
三、监护权不等同于继承权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常常将监护权与继承权混为一谈。实际上,监护人的身份并不直接赋予其继承被监护人遗产的权利,监护人身份与继承权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监护人能否继承遗产,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是否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权依据法律规定和亲属关系而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如果监护人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序列,如配偶、子女、父母等,那么在法定继承发生时,他们有权继承遗产。然而,如果监护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其他人继承财产,那么监护人将不具有继承权。
监护人的角色更多承载着一份责任,而不仅仅是权利。本案判决提醒公众,监护人必须恪守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任何滥用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每一个需要保护的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怀和保护。
守住老人的养老钱,让老人幸福过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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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李海有、施良聪
责任编辑:张巧雨、吕怡宁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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