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那么,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最高院在《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有权处理包括确认工程量在内的相关事务。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对发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最高院认为,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以及第八条关于“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的规定,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是对工程施工项目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兴业公司基于对建筑行业工程承包普遍实行的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理解,以及其与苏辰公司为主组建的第十一标段项目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大量业务往来,有理由相信该项目部有代表苏辰公司处理包括确认实际工程量在内的代理权利,故该项目部在案涉《路面工程确认单》上加盖公章以及有关项目经理签字等行为所产生的效力及于苏辰公司。

据此,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结算单的效力进行认定。如果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那么即使项目经理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其签署的结算单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如果相对人明知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未能发现项目经理的无权代理行为,那么结算单可能不被认可。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