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自然资源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县域统筹谋划、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规划先行、统筹谋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当下、谋划长远”的原则,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推进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分级负责制。宁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管理、验收,指导和监督全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市级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县域工作统筹谋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整合项目和资金,推进项目实施,督促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等。

《管理办法》规定,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先选择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实施重点区域,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区域、重点小城镇、高质量美丽宜居村庄、乡村治理示范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业集群等重大项目、重点区域所在乡镇倾斜。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在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本地村民作用基础上,共同编制实施方案,逐级报宁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增减挂钩项目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经法定程序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管理办法》提出,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子项目,由各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分别进行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整治新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自行平衡需要后确有剩余的,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农村发展需求后确有节余的,可在宁夏范围内有偿调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打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总体格局前提下,可对“三区三线”进行局部微调、统筹优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可结合整治工作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允许入市。

《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宁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监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提交的所涉乡镇每年度末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要求进行核算;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动态监测,强化整治活动日常监管。要强化全流程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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