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5年钦州市这些区域内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此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公告!

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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