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频繁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借贷? 情侣分手后写下结算 “欠条”,这张“欠条”具备法律效力吗?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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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某与李某在网上相识,两人自2021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通过微信转账资金往来频繁,共同生活一年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 2023年1月,李某向高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恋爱期间创业失败,生活费用等费用支出都是由高某支撑,现因感情问题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李某愿意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每月三十号以银行卡转账方式还款,每月还款陆仟元。 欠款人: 李某”。 后高某经多次催要,李某未曾偿还欠款,高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38000元。
李某辩称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高某多次威胁自己支付莫须有的欠款,被逼无奈之下才向高某出具涉案欠条,但自己从未向高某借过钱,双方没有借贷合意。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高某与李某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在分手后形成涉案欠条,该欠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关系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本案中,除高某转账给李某的款项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事实,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虽然与欠条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但李某在欠条中亦载明“创业失败,生活费用等费用支出均由高某支撑”内容,应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李某辩称涉案欠条是在高某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出具欠条的后果,欠条内容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欠条内容,足以认定双方约定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每月还款6000元,共计偿还23个月,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高某偿还借款138000元。
法官说法
情侣在分手时一方出具的“欠条”,如果是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款息与一般意义上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法官提醒大家,情侣分手之后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不要随便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爱意或者补偿,在签订借条、欠条时,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保留好转账记录等相关凭证,以便减少潜在经济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刘景彪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