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万伟作为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种业领域深耕多年,成绩斐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他足迹遍布大江南北,致力于构建种业知识产权防护网。随着新《种子法》实施及配套规则完善,侵权行为更隐蔽、平台更多元,甚至出现使 “侵权行为合法化” 的现象,他通过不断钻研和实践,为种业企业提供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

他为多家种业企业维权,处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作物及黄瓜、甜瓜等非主要作物,以及果树、花卉等无性繁殖材料的案件。参与了黑龙江哈尔滨李某制售假水稻种子案、内蒙古某公司品种审定争议案等。他还编写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维权实务》,深入分析案例,促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此外,参与了甲乙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等,助力种业企业保护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本期种业“新”声量,听听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冯万伟的思考和看法。

在您处理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中,目前种业侵权行为主要有哪些新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冯万伟:

随着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手法也“迭代升级”,呈现出更加隐蔽、杀伤力更加强大的特点,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从过去的单纯套包到现在的真假混卖

侵权人不但生产销售该品牌本身的真实种子,而且生产销售套牌后的侵权种子,通过在种子包装袋上进行特殊标记对侵权种子进行管控,这样不仅可以躲避行政监管,还增加了品种人维权难度和取证成本。

(2)从过去的直接销售侵权种子转向“赠送”侵权种子

全球农业发展趋向规模化,中国也不例外。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进,种粮大户逐渐增多。然而,一些侵权者通过高价销售少量种子或提供技术服务并赠送侵权种子的方式进行侵权,被诉时则以科研试种或非销售行为作为抗辩。

(3)从杂交种侵权到亲本侵权

近年来,亲本侵权案件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的比例有所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已确认,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可作为判断侵权杂交种是否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参考。然而,由于缺乏鉴定标准和鉴定资质的机构,亲子鉴定报告是否能作为侵权证据尚无定论,这为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当侵权者对亲本进行轻微修改后生产杂交种。以玉米品种为例,对于“亲子关系不确定”的鉴定报告,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意见不一,导致品种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4)将他人亲本或繁殖材料抢先保护并反维权式侵权(釜底抽薪式侵权)

窃取他人繁殖材料或窃取授权品种的亲本,对窃取的繁殖材料或亲本更名并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品种权保护,在该等材料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后对原培育人或杂交种品种权人进行“维权”打击是一种新兴的侵权方式。上述侵权行为涉及的品种涵盖玉米、水稻、辣椒、西红柿、向日葵等,危害性极大,不仅挫伤育种人的积极性还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新修订的种子法中,您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难点和挑战?种业相关从业者应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权益?

冯万伟:

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从三个方面加大了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1)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增加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在保护环节上增加了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五种行为。

(2)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修饰改良他人的育种成果形成的派生品种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征得原始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3)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维权难、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裁判尺度不统一”仍是品种权人必须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种业企业和相关从业者除了综合运用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就育种方法申请专利,就品种外包装进行版权登记,就品种名称申请商标权等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研发成果确定保护策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进行权利申请或登记这些最基本的确权手段外,还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注重自身合规建设,在申请品种保护时做到“一品一名”并如实向标准样品保藏部门提交授权品种、审定品种或登记品种的繁殖材料。

(2)完善企业管理尤其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等形式防止繁殖材料及中间材料外泄。

(3)关注市场动向,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如公证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由于种子季节性因素造成证据灭失。

种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种子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容易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您有哪些针对性的防范建议和措施?

冯万伟:

一粒种子从育种家的实验室到种植户的农田不仅需要数年,也涉及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这期间种业企业除面临所有市场主体都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外还需做好以下法律风险的应对:

(1)因种子(繁殖材料)来源不明引发的法律风险

育种行业常以代号代替亲本名称,但申请品种保护时使用代号可能引起亲本识别问题。若他人保护了繁殖材料或亲本,企业可能因无法证明亲本身份而面临侵权诉讼失败的风险。

(2)因未向或未如实向标准样品保藏部门提交繁殖材料引发的法律风险

根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通知,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是提交至指定机构的种子,代表品种法定特征。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审定或登记的品种,需提交繁殖材料作为标准样品。然而,实践中存在提交非同一品种样品、多个品种共用一份材料或未提交材料的情况,这可能导致生产假种子的风险和法律风险,包括品种权保护无效和申请品种被撤销审定或登记的风险。

(3)因种子质量不合格引发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若种子存在真实性问题、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标签指标、或含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经营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及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刑事风险。

(4)因种子包装袋印制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种子包装袋印制不规范包括种子标签要素不全、种子包装用语用词不规范、因种子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不完备引发的纠纷。

  • ①种子标签要素不全

  • ②种子包装用语用词不规范

  • ③因种子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不完备引发的纠纷


风险防范建议和措施:

(1)规范育种行为、及时保留相关育种记录和证据,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提交标准样品。

(2)严把种子质量关,每批次种子出库对应附加质量检验报告单、真实性鉴定单。根据《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GB4407.2-2008)的要求更新现有质量标准体系。

(3)规范种子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完善种子包装袋的印制。

(4)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构建合规体系。

随着种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并购日益频繁。在这些过程中,种业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如何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冯万伟:

种业发展伴随着并购,企业通过并购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份额。在并购和合作过程中,种业企业需留意相关法律问题:

(1)合作与并购重组前决策阶段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或并购前,必须掌握国家和地方的并购限制性规定,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适的并购决策。这包括法律风险如限制性规定、行政干预、信息不对称以及并购方式选择。若合作伙伴为外资企业,还应留意当年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2)合作或并购实施阶段的法律风险

该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交易的法律风险、融资的法律风险、资产评估不实法律风险、产权纠纷法律风险、债权纠纷法律风险、种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债务纠纷法律风险、反收购风险等。

(3)整合阶段的法律风险

该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财务整合的法律风险、资产整合的法律风险、业务整合的法律风险、公司治理结构整合的法律风险等。


以并购为例,针对前述法律风险,种业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标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2)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

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重点关注被并购种业企业的资质证照、植物新品种权及育种团队、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推广应用情况。

(3)通过相关的合同、协议对风险进行防控

并购协议中设立陈述与保证条款,由出让方对并购方对与目标公司并购有关的任何信息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对于一些新兴的种业技术和业务模式,如基因编辑、种业电商等,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有效监管?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

冯万伟:

基因编辑技术是生命科学领域的重大突破,对种质资源创新和新品种培育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对基因组进行特定位点的靶向修饰,与转基因技术不同,基因编辑通常不引入外源基因,产品与自然突变或传统育种产品相似。

中国建立了符合国情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包括《生物安全法》和相关管理条例。不同国家对基因编辑植物的管理政策不同,美国和英国倾向于放宽监管,而欧盟则考虑制定新规则。

中国对基因编辑的监管目前参照转基因监管体系,并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发布了《农业用基因编辑植物安全评价指南(试行)》和《农业用基因编辑植物评审细则》。现有法律体系基本满足农业基因编辑需求,未来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立法。

此外,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足够监管种业电商,无需额外制定专门法规。

在 2025 农历新年之际,您对种业行业在法律规范和健康发展方面有什么新年寄语和期望?

冯万伟:

作为种业律师,非常荣幸同广大种业同仁在我国种业现代化改革深化时期,一起见证我国在农业科技创新、生物育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等方面飞速发展。

值此2025农历乙巳蛇年到来之际,祝愿所有为中国种业振兴奋战的“种业人”新春快乐,在新的一年担当起新使命,展示出新作为,培育出大品种,实现中国种业和个人事业的“岁稔年丰”。

期望新的一年,种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同时尊重知识产权、注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研人才待遇,培育出符合市场需求、高产绿色优质的大品种。我们团队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设企业合规体系,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化解企业涉种纠纷等方面继续为种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发展种业新质生产力贡献一份力量。

对于种业企业和从业者在新的一年里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您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和提醒?

冯万伟:

(1)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打铁还需自身硬,应当风险预防风险最好的路径就是守法经营。我国种业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实现了从品种研发到终端销售的监管链条,种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及时调整经营过程不合法不规范的行为。加强对员工法律知识培训。

(2)积极应对、切莫坐以待毙

现如今,在全国各部门强有力的种业监管执法下,种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秩序更加规范,种业企业和从业者在许可资质、生产经营档案等方面,基本做到合法合规,违法风险较低。

与之相反的是近年来,因为种业“职业打假”日益猖獗和农业极端气象灾害发生频繁,增加了种业企业和从业者在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法律纠纷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切莫坐视不理。可以从以下方向着手:

  • 第一要及时自查了解情况收集初步证据

    核实纠纷所涉种子批次,种子包装是否规范,种子标签标识是否完备,种子在销售区域是不是审定区域,种子是否属于应当登记品种及是否进行了登记及区域栽培试验等。

  • 第二要与上游受托制种单位及下游经销商精诚团结共同应对

    如果是制种基地被诉侵权时及时向受托制种单位了解核实情况,如果是销售端被诉侵权(含产品责任纠纷)向经销商核实种子销售具体对象,损失发生的区域及该区域病虫害极端天气等

  • 第三要组建团队实地走访取证

    及时指派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及公司法务或者律师到现场考察核实,了解种植户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产生损失的初步原因及相关情况并注重证据的收集;对周边地块种植的相同品种或者同类品种进行走访了解。

  • 第四要积极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及时沟通当地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在种植户不申请田间现场鉴定时及时要求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来确定产生损失的原因及各个原因对损失的影响等。

  • 第五要做好应诉准备,必要时向行业协会寻求技术支持。

(3)及时复盘,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风险化解后及时复盘总结经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构建合规体系并确保合规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保证企业合规工作开展有规可依、使合规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得以贯彻实施。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生物育种产业化,资本发力种业,仿种子大清理,精准培育种企,粮食再创新高……2024年,种业振兴行动由“三年打基础”转向“五年见成效”。新时代的种业正在呼唤,新生代种业人厚积薄发,个中翘楚不断涌现。看清大势,方能明晰战略,方知何去何从,方能寻觅解方。

南方农村报是全国最有影响力的三农媒体,秉承着“兴农力量,时代担当”的宗旨,已在三农领域深耕60多年,多次见证、记录并参与、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变革。南方农村报 农财宝典连续九年“问大咖”,为种业人奉上新年例牌年菜。今年,专栏以《种业“新”声量》为主题,在2025农历新年来临之际,邀请行业新力量发声,分享新思考,共启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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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程楚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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