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发布了:闹大了!日本三菱电梯变“上菱电梯”

文章底部评论区炸开了锅,很多电梯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而文章发布后,该小区业主也联系到我们,发来了一些资料及后续。



首先我们看下事情在网络发酵后,11月15日上海星汇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一篇声明,内容如下:



上海星汇置业重点表述了两点:

1、公司与业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是电梯为“三菱或同等电梯品牌”,现安装并投入使用的制造商是“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其品牌为三菱,不是视频中锦旗上所写的——上菱电梯或者江西上菱电梯。

2、公司从未提到“日本三菱电梯”。



针对这一点,业主表示:

看到这个声明很生气,目前已经准备走司法途径。并称:“给他们的是上海三菱的低配电梯,价格、质量、技术,都不同等。











业主供图:卖房时的易拉宝,上面写的三菱

那么问题来了,开发商是不是在玩文字游戏?

购房合同只约定了房屋配套“三菱电梯”,却没有说清楚是哪个三菱电梯,实际交付的是上海三菱电梯,而业主要求交付日本三菱电梯,谁的问题?

上海三菱电梯在今年7月出具的一份声明提到: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是公司投资方,他们在全球的产品统称“三菱品牌系列”。但是,商标是由谁制造就用谁的商标,且招标文件中也明确了中标品牌,这一点开发商是知道的。





那么问题来了,还有哪些可以叫“三菱电梯”?

1、日本进口三菱电梯。

2、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由三菱电梯香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专业生产日本三菱牌电梯。



3、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简称MESE)——中日合资日方控股,2007年开始生产日本三菱商标的MAXIEZ系列电梯。



如果“三菱电梯”既可以指代“日本三菱电梯”也可以指代“上海三菱电梯”,那业主这场官司可不好打,但上海三菱是没有"三菱”商标使用权的,这一点在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过,这就要看法院的判决。

在民法典第498条,对于格式条款有二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购房合同的条款是开发商提供的,对于合同中的文字游戏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一方来理解。



眼下,拆电梯肯定不现实,街头大闹的行为咱也不提倡,收集相关信息委托律师去起诉开发商,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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