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房屋征收是一项常见且影响深远的举措,它既关乎城市的更新与改造,也紧密联系着居民的切身利益。在上海这座充满活力与机遇的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有序推进使得房屋征收工作频繁开展。然而,随着征收项目的增多,各类与征收相关的纠纷也随之涌现,其中公房征收利益纠纷在家庭内部矛盾中尤为突出。

本案就发生在上海,围绕着上海市黄浦区西唐家弄X 弄 X 号的公房征收利益分配问题,一个大家庭的成员们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这起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还牵扯到公房承租、同住人认定、福利分房、遗产继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极为棘手 ,也为我们深入探讨公房征收利益分配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典型样本。

二、基本案情 (一)人物关系梳理

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亲属关系。房屋承租人陆某某与配偶洪某某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原告陆A、被告陆B和陆C 。陆B与陈某华系夫妻,陆H是他们的儿子;陆C和孙某芬为夫妻,陆M是他们的女儿。这样复杂的家庭关系网络,使得案件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还牵扯到深厚的亲情因素,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二)房屋基本情况

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西唐家弄X 弄X号,性质为公房,承租人为陆某某。房屋结构较为复杂,前后各有一间,外部还存在搭建的一间房屋。关于搭建部分,各方说法不一,原告陆A称其中两间是陆某某夫妇搭建,另外两间不清楚搭建者;被告陆B方称其中两间是陆某某夫妇搭建,另外两间是陆C搭建;被告陆C方则称其中两间是陆某某夫妇搭建,另外两间是陆C夫妇搭建。在居住情况上,房屋最初由陆某某夫妇带着三个儿子居住,随着时间推移,家庭成员因工作、结婚等原因,居住情况发生了多次变化,且各方对于居住情况的陈述存在差异,这也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三)征收及补偿情况

2019 年 6 月 3 日,系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23 年 5 月 18 日,陆A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结算,征收补偿利益共计 4,418,562 元,这一金额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款 2,340,277 元,这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评估补偿;居住装潢补贴 13,783 元,用于补偿房屋内部装修的损失;签约奖励费 462,830 元,是对积极签约的奖励;家用设施移装费 2,000 元,用于补贴家用设施移动安装的费用;搬迁费 2,000 元,帮助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过程中的费用;无搭建补贴 100,000 元;临时安置费 40,000 元,在被征收人过渡期间提供临时居住补贴;限定选房奖励费 275,660 元;特殊困难对象补贴 380,000 元,对象分别为孙某芬 30,000 元、陆M 30,000 元、陆某某 20,000 元、陆C营业执照 300,000 元 ;搭建补贴 351,556 元;搬迁奖励费 392,566 元;期房临时安置费补差 2,500 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 55,388 元。此外,用以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套,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松江佘山北 14A - 03A 地块某某路 某 弄 9# 栋 / 幢东单元 11 号 304 室(2023 年 9 月 21 日登记地址为松江区佘山镇某某路 某 弄 11 号 304 室,权利人为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建筑面积为 97.59 平方米),房屋总价 2,192,636 元,剩余征收补偿货币款 2,225,926 元(尚未发放)。

(四)各方主张及理由

原告陆A主张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西唐家弄X 弄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要求分得 1,346,187.45 元货币款,不要求分得安置房。其认为自己虽然在徐家宅 115 号拆迁中获得北艾路房屋安置,但该房屋未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徐家宅房屋系其配偶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私房,此次私房拆迁不应影响其在系争房屋中的同住人资格,自己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满一年,理应分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被告陆B、陈某华、陆H辩称,陆某某作为房屋承租人,符合同住人条件,于征收后去世,生前没有遗嘱,其份额应法定继承。陆B系从系争房屋迁出的支内人员,按支内人员退休政策户籍迁回,陈某华属于随迁配偶,陆H属于按支内人员子女来沪就读政策户籍迁入,均应认定为同住人。他们还指出,奉贤的房屋是经适房,并非福利分房。而陆A在徐家宅 115 号拆迁中获得北艾路房屋安置,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陆C、孙某芬 1989 年获得潍坊二村房屋增配,虽未登记陆M的名字,但陆M系家庭成员,增配面积 12.6 平方米,大于当时人均 4 平方米的解困标准,因此也考虑了陆M的因素,应视为三人均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故他们主张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为陆某某、陆B、陈某华、陆H,原则上应当四人均分,考虑到陆某某为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应当多分,因此,陆B、陈某华、陆H主张分得总额的三分之二,陆某某分得三分之一。陆某某的份额由陆B、陆A、陆C三人均分继承。因陆某某已过世不应获得安置房,故陆B、陈某华、陆H主张分得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款 948,467.57 元,由陆A继承分得 448,729.10 元,陆C继承分得 448,729.10 元和特困补贴 38 万元。三被告要求共同共有,内部不区分份额。

被告陆C、孙某芬、陆M辩称,只有陆M和陆某某可以分得征收利益,陆某某的份额由子女继承。他们认为原告增配过房屋,且享受过动迁利益。被告陆B、陈某华、陆H购买过奉贤区经济适用房。被告陆C、孙某芬增配过潍坊二村 12.6 平方的福利性质分房。陆M要求分得安置房。各方对于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和征收利益的分配依据各执一词,使得案件的争议更加激烈和复杂。

三、律师视角分析 (一)法律依据剖析

在公房征收利益分配的法律框架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是关键的法律依据。该细则明确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这一规定确立了征收利益分配的主体范围,即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有权参与分配的核心主体。

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细则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共同居住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户籍在被征收的公房内,这是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基本前提,体现了户籍与房屋权益的紧密联系;其二,户籍迁入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这一条件旨在确保居住的稳定性和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关系,但在实际认定中,也存在诸多特殊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如按知青或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的,即使未居住,仍保留居住权益,不因此影响共同居住人当中关于居住的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狭小,因家庭矛盾或者客观上不具备供众多户籍人员居住,在外借住、租住的,不因此影响共同居住人关于居住权益的判定 ;其三,在本市他处无福利分房,这一条件是为了防止重复享受福利性质住房权益,保障征收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但凡案涉当事人名字出现在住房调配 / 增配单上,或者出现在按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出售合同上,则存在极大概率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共同居住人。但在本市有自购商品房的,不影响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在本市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不影响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不过根据既往判例,会影响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的份额 。这些复杂的规定和特殊情况,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

(二)各方诉求合理性评估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各方诉求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和争议点。

原告陆A虽在徐家宅 115 号拆迁中获得北艾路房屋安置,但该房屋未登记在其名下,且徐家宅房屋系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私房,私房拆迁通常不影响同住人资格的认定。陆A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满一年,从法律规定来看,其符合同住人条件,有权主张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然而,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房屋出租至征收,这可能导致与居住相关的利益不能归其所有,这一点在其诉求中未得到充分考量,可能影响其最终获得的征收利益份额。

被告陆B系支内政策回沪,被告陆H系支内子女,根据相关政策,他们均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二人已申购经济适用房,按照法律规定和既往判例,其所得征收补偿利益应酌情减少。在他们的诉求中,未能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主张按同住人全额分得较大份额的征收利益,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告陈某华户籍迁入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却在其主张中被列为同住人参与征收利益分配,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陆C、孙某芬享受过福利分房并购买下公房产权,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专属部分可归其所有。他们主张只有陆M和陆某某可以分得征收利益,陆某某的份额由子女继承,这种诉求忽略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同住人的权益,也未能准确理解福利分房对同住人资格的影响,存在不合理之处。陆M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满一年,符合同住人条件,其要求分得安置房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整个征收利益分配的大框架下,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其具体应得份额。

(三)证据效力分析

在本案中,各方提交的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关键作用。原告陆A提供的关于徐家宅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私房的证据,结合证人陆明华的出庭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支持其关于该私房拆迁不影响同住人资格认定的主张。证人证言详细说明了徐家宅房屋的来源、买卖过程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虽然合同因年代久远无法提供,但证人的陈述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证据链条,增强了证据的可信度。

被告陆B提供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 (职) 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复核表》,能够有效证明其支内身份,从而支持其关于按支内政策回沪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主张。该复核表是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文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其主张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关于居住情况的证据,各方说法不一且存在矛盾。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部分被告的居住情况,但由于居委会干部调动,部分证明备注由周边邻居证明,这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在居住情况的证明上存在主观性和不一致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对于房屋的出租情况、居住时间和居住人员的变动等关键信息,各方的陈述存在差异,这使得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关于福利分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证据,如住房调配单、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材料等,这些书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较强,能够直接证明相关当事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申购过经济适用房,对于同住人资格的认定和征收利益的分配具有重要的证明力。它们是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住人条件的关键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

四、律师建议与总结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从律师专业角度出发,为有效避免类似公房征收利益纠纷的发生,以下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应及时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对于公房而言,虽然其产权性质特殊,但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对房屋的承租权、居住权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征收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样的约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产权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如果家庭成员在房屋征收前就对征收利益的分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或许就能避免这场激烈的诉讼纷争。

在涉及房屋相关事务时,务必保存好各类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调配单、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户籍资料、居住证明、出资证明等。以本案为例,关于房屋的居住情况、福利分房情况以及经济适用房申购情况等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保存好这些证据,能够在纠纷发生时,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房屋租赁、买卖、装修等活动中,也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当家庭内部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沟通和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是宝贵的财富,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不仅能够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还能避免因诉讼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的消耗。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如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注:本文由该案承办律师雷敬祺与AI共同完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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