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警方加大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多起出租人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违规出租短租住房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治安环境。
案例一
近期,回龙观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线索,辖区内一房间经常有陌生人出入。民警根据线索调查发现,龙域西二路2号院一出租人李某利用出租房屋开设日租短租住房,不具备规定的开设经营条件,并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等问题。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李某停止出租,并处三千元行政罚款。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近期,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在小汤山镇马坊村一出租房屋内查处一起违法案件。经查,房屋出租人王某未履行出租房屋检查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对房屋内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行政罚款。
案例三
近期,昌平分局天通苑南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在天通苑东一区一出租房屋内查处一起违法案件。经查,房屋出租人张某未履行出租房屋检查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对房屋内部的治安隐患失管失察。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行政罚款。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出租房主、中介等责任主体要合法出租、认真履责,通过安居通自主申报小程序登记租住人员信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承租人也要遵纪守法,自觉申报。
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平安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