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佛山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佛山幼儿园定价和收费行为。相比原先印发的《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幼儿园定价和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收〔2019〕2号)基础上,通知在收退费、监管等方面,作了更详细要求,未对具体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明确收费项目、定价标准
《通知》明确,全市幼儿园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类。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
保教费根据幼儿园性质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分类管理变化相应调整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幼儿园应建立保教费成本定期评估机制及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同一辖区保教费应采取相同的收取方式,一般按月或按学期(参考当年辖区小学校历)收取,鼓励按月收取。保教费原则上在秋季学期调整,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指调整收费标准年度秋季学期新入园就读的幼儿(含插班幼儿),其余幼儿为“老生”。 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月)收取保教费。
服务性收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代收费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不可抗力停课2天以上,保教费退50%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2019年版,《通知》对退费规则作出调整。
《通知》明确,幼儿园保教费退费均按当月在园天数(按自然月法定工作日计算)计退。因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当月在园天数0-4天(含4天,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在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及以下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删去了2019版“次月起未就读月份应全额退费”条款。
相较2019年版,《通知》明确了按学期收费的退费金额核计问题,要求按学期收费产生退费的,退费金额应将保教费缴费额按该学期的法定工作日折算成元/人·天,按以上退费规则执行。
《通知》新增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课的退费条件和规则,明确因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幼儿园须按要求全班或全园停课2天及以上的,幼儿园应计退停课天数所缴保教费的50%。幼儿园可选用直接退费、抵顶下期同项目收费或补偿服务时间等方式结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课退费应单独核算,不与其他退费重复计算。
此外,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巧立名目收费
在加强收费监管方面,《通知》相较2019版,也作出了更详细的要求。
通知点明,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
《通知》同时指出,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由幼儿园承担,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通知》在收费信息公开方面作了进一步要求,要求指出各类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招生报名30天前向社会公示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办园性质、寒暑假安排、收费项目、定价方式、收费标准、退费规则、收(退)费依据以及对困难家庭的减免规定或其他资助办法等相关内容,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同步明确,在幼儿注册时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在监管方面方面,《通知》也有更进一步措施。明确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台账管理制度,有关收费信息应于收费标准执行前至少30天分别报送所管辖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辖区内幼儿园相关收费信息。
教育、市场监管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等乱收费、违规收费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唐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