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2022年8月某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地面危险区域,其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16%,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纪某以此事故系因小区保安放置绳索所致,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本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某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在事故现场拉设警戒线,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责任;纪某没选择绕道行走,而是低头快速奔跑,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未在高空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牌,其工作人员也未对经过该区域的纪某进行提醒或拦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纪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纪某作为成年人,在高空作业区域低头小跑未发现悬挂的绳索导致受伤,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纪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为维护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小区内常有各类建设施工工程,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案通过依法认定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过错情况,并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一方面,引导公众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警醒物业服务公司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区域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助推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妥善履行义务 保一方平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条款明确了物业服务人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人是否应对业主在小区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厘清双方的过错。对物业服务人而言,其未提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将小区施工区域及时间告知业主,在高空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区域并放置警示标识,自行放置的悬挂绳显然不符合规范的警戒措施;而在场维护秩序的工作人员也未及时发现经过该区域的业主并进行提醒或拦截,上述事实表明物业服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对业主本人而言,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正确的风险防范措施,但其在发现高空作业区域时并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而是低头小跑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与周围环境颜色差异较大的橙色悬挂绳索,从而导致摔伤,可见该业主在经过危险区域时未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摔伤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据此,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认本案损害后果的责任分担。

以案为鉴,为减少此类住宅小区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物业服务人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担负好小区“守护者”的角色。当小区内有进行建设施工工程时,建议物业服务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提前三天在公告栏、业主群通知小区内的施工区域、时间等,提醒业主在该时间段内绕道或在经过此区域时提高安全意识。二是在施工区域应规范设置封闭的警戒范围,并设置警示牌;对于较大范围的施工工程,还应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提醒和引导。三是加强安保人员日常巡视工作,及时排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四是对小区装修涉及违反规划、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何雪娜

编写:张 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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