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配给管理更优化

丽水市区公租房新政策来了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与此前政策相比

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

我们一起来看

适用对象

  市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政策举措

  (一)《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登记公租房保障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夫妻一方年满70周岁、二孩及以上家庭等;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具备上述优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实物配租轮候顺序以登记时间排序。

  增加二孩及以上家庭为优先安排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

  (二)《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公租房房源不足时,选择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户籍条件

  (1)放宽非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租房的最低年龄限制。将“年满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修改为“年满2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2)明确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公租房申请的情形。

住房条件

  (1)将5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条款修改为3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放宽住房约束条件。

  (2)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不再纳入市区公租房房产审核范围。

  (3)明确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情形。享受过房改房、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等情形不再作为申请市区公租房的限制条件。

其他准入条件的修订

  (1)城镇居民社会救助群体和中等偏下及低收入群体都属于城镇居民保障类型,合并表述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修改关于《浙江省居住证》的相关条款。将“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修改为“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审核时限的修订

  将审核时限中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修改为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此外,在配给管理、退出管理上也作了相关修订。比如取消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实物配租6年保障期限限制;增加签订租赁补贴合同相关规定及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复享受问题规定;调整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的处理措施和承担主体;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兜底条款等。

文章来源:源新闻 柳永伟 张婷 贾恒

责任编辑:董珍珍 编辑:王慧黠

监制:赵刚 管智勇 审核: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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