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是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与老板心中的规则和法律意识以及认知相差最大的地方,也是许多用人单位常见用来作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纪,这是常识,但时至今日依旧有用人单位会犯如此的低级错误。
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殊不知,用人单位上述两种理由主张解除,倘若劳动者认为该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将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将会承担巨额的赔偿,即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2N)或支付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社保工资等。
故而劳动者想要赢得诉讼,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围绕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予以展开,一旦用人单位存在多种情况时,劳动者胜诉的可能就会增加:
一、规章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1、未经过民主制定程序。
2、未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规定的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4、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合理性。
5、规定的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规章制度执行存在问题
6、用人单位有规章制度却从未落实。
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予以执行。
8、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或处罚结果,劳动者未签字、不予认可。
9、用人单位查明的事实,劳动者未签字、不予认可。
10、用人单位适用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的违纪事实不符。
11、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具有合理性,或与劳动者的能力不匹配、没有关联性。
12、用人单位给予的考核期间不合理。
13、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不合理、与从事岗位不具有关联性。
14、未将结果通知工会。
15、执行具有针对性、特定性
三、规章制度适用问题
16、将A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B公司的劳动者。
17、劳动者的一个违纪行为受到多重处罚。
18、劳动者的一个违纪行为违反了多个规定,用人单位选择了最重的方式。
19、适用制度时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法律适用问题
2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1、用人单位频繁改动劳动者不能胜任、严重违纪的解除依据。
22、法条依据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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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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