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瞒天过海”,将几百瓶不同规格的香水样品夹带出库,并伙同其妻子开设网店对外销售,二人将侵占的货品销售所得钱款人民币64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日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在查明事实的同时,通过释法说理,督促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最终成功帮助被害公司追回损失。

样品香水不翼而飞

原来是“内鬼”下手

L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品牌香水公司。2023年5月,L公司内控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下属门店的仓库管理员王某甲疑似利用职务便利,将大量样品香水夹带出库并私自对外销售。

L公司下属门店在日常经营中,会为客户提供样品香水试香,这些样品香水虽与正装在包装上有试用装标签之分,但品质相差无几且不对外销售。可近期,王某甲所在门店的样品香水消耗比例异常增高,远超合理范围,公司遂调取门店仓库监控视频,发现王某甲在工作期间频繁将样品香水带出仓库或通过快递对外发送。在约谈王某甲无果后,L公司将该案报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离职前担任L公司某下属门店仓库管理员,负责该门店各类产品的入库、出库核销等职责。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核销的方式,多次窃取门店仓库中存放的样品香水等产品,并伙同其妻子王某乙通过某二手平台设立的网店予以销售变现。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为逃避侦查,甚至还故意注销该网店账号。2024年3月27日,二人一同被侦查人员抓获。

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释法说理,追回损失

2024年4月24日,案件被移送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一是王某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究竟实施哪些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香水的来源,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二是网店销售数据、手机内的资金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均被犯罪嫌疑人删除,又该怎样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

为此,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恢复相关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进行讯问,从二人供述的内容中抽丝剥茧。

据王某甲交代,自己负责门店仓库管理,遂有权对零价值商品(样品)核销,并且也知道这类商品公司并不在系统内部进行对应登记,便想到利用权限进行虚假核销,再将样品通过快递或者个人夹带的方式带回家中。此外,王某甲还承认了其妻子知道这些货品的来源,因担心后续被公司发现,所以特地使用其妻子身份信息账户注册二手交易账户,并安排其打包发货。


检察官认为,从二人作案手法看,王某甲频繁、大批量地将公司产品带回家,并指使王某乙撕去香水包装上的识别码后再发货出售,结合王某甲的供述以及二人部分聊天内容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乙主观上明知该财物系公司所有,仍与王某甲共谋,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对外销售变现,二人构成共同犯罪。面对上述证据,王某乙最终认罪悔罪。

为查清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情况,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检察官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涉案人员支付宝、微信等账单、L公司清算盘点数据等,通过数据比对明确王某甲侵占样品香水数量、规格,并将相关数据移交审计。经审计,犯罪嫌疑人将侵占的货品销赃得款人民币64万余元。案发后,另有2毫升样品香水200瓶、100毫升样品香水6瓶未销赃。二人对上述审计金额无异议。之后二人均表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赔偿自己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最终,王某甲向L公司退出全部销赃所得,并将未销赃的样品香水退还L公司。

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4月至2023年4月在L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某区域门店仓库保管员、高级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伙同王某乙将门店的香水等货品采用直接带离门店或邮寄回家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

日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记者:张琦

图片:区检察院

编辑:路景斓

通讯员: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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