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网友咨询:
关于电子送达的生效时间有什么规定?
徐镔律师解答:
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电子地址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对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以“确认收悉”的时间点作为送达生效时间,具体包括:回复收悉时间、系统反馈已阅知时间等。
徐镔律师补充:
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不仅与邮寄等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具有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优势,更加便捷高效。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证据材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徐镔律师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门从事于民间借贷欠款催收、工伤、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纠纷、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劳动关系纠纷、股权纠纷、常年法律顾问、刺破股东面纱等。参与中国农业银行、钟楼长江村镇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个人贷款、房贷等催擅长各种类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