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平常利用自己的私家车接单跑顺风车,老张系小李的亲戚,在小李临时有事时会帮小李跑车。2024年3月的一天,老张驾驶小李的车辆搭载4名乘客行至邓州市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旁的树木相碰撞,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小李就车辆损失向某保险公司索赔3万余元。因小李的车辆在平台上注册使用顺风车功能搭载乘客,保险公司以小李擅自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顺路搭乘、分摊行驶成本的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会导致投保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且行驶范围、行驶路线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车辆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但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此次自用车辆正常的行驶范围、行驶路线,更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在其正常合理的行驶范围内,另原告提交的使用顺风车业务订单显示,大部分业务路线均在车站与市区之间,且接单次数过多,明显属于原告在实际载客经营,具有营利性质,车辆用途发生了改变,应认定为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私家车跑“顺风车”时出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要不要赔偿?法院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予以考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也就是说,顺风车应满足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行路线相同、每日合乘次数有一定限制等特征。
法院通常会从接单频率、车辆行驶路线和收费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在接单频率方面,若车主接单次数特别多,且接单时间段异常,则可能被视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在车辆行驶路线方面,如果车主为了接单而改变日常行驶路线,则同样可能被视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在收费情况方面,若车主向乘客收取的费用超出了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则也可能被视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果车主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且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车主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盈利,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会被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当事人姓名采用化名)
来源:邓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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