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有三姐弟,二女儿和三儿子曾因与父母发生争吵闹上法庭。此后多年,二女儿和三儿子再未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虽后来关系有所缓和,但父母直至去世都住大女儿家,由大女儿照顾。


请问:父母的遗产还能分给二女儿和三儿子吗?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父母直至去世都是由大女儿在照顾,二女儿和三儿子作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他们没有对父母尽到扶养义务,因此父母的遗产在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二女儿和三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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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高欣悦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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