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明确了产权调换房源。考虑到房屋征收时间与实际补偿时间存在一定相隔,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材料,该时间段项目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基本平稳,且征收机关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贷款利息,可较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3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范礼奎,区长。

再审申请人邓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昌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行终9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某某申请再审称,涉案评估报告已经逾期,武昌区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武昌区政府怠于履行补偿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依法撤销武昌区政府作出的武昌征决补字〔2022〕1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武昌区政府决定对涉案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因征收签约期限内与邓某某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报请武昌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明确了产权调换房源。考虑到本案房屋征收时间与实际补偿时间存在一定相隔,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材料,该时间段项目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基本平稳,且武昌区政府决定给予邓某某补偿款贷款利息,可较好保障其合法权益。邓某某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邓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王晓滨

审 判 员  阎 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书 记 员  余艺苑

ABOUT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来硕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征地拆迁业务,我们配备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具备丰富的经验。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及丁汉忠案件等多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龙南县房屋拆迁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解某诉河北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入选2014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丁汉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强拆导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来硕以“诚谨、仁爱、专注、良知”为宗旨,现已成为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联系电话:010-64252899、手机(微信):13601297308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