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2023修正)》的配套措施陆续落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十一条的实缴、认缴信息公示格外引人注目。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那么在股东已公示实缴信息的情况下,债权人还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吗?

「法律解答」

可以。

登记并公示实缴并不必然意味着股东已实缴完成出资义务,即形式不能掩盖实质。

例如在过往(2013年之前)股东为了注册公司大量实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形式上骗过了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设立了公司,在注册成功后便将资本抽逃,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实缴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因此债权人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需要债权人初步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

故而,债权人发现此等情况后仍建议去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内档以及历史资金流水,了解实际情况,甚至还可能查询到股东滥用股东资格的证据,从而避免错失实现债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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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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