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致人轻伤二级,具有自首、谅解、认罪等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尹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京0114刑初959号

损害后果:轻伤二级

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发时间:2024.06.08

裁判日期:2024.11.22



公诉机关指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东侧,酒后因停车问题与卢某某(男,35岁,河南省人)发生口角,后两手分别持刀捅刺卢某某颈项部位,造成卢某某颈前部及左侧颈部至项部创伤、甲状腺破裂。其后,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自己白色荣威牌轿车,冲撞卢某某乘坐的白色广汽传祺牌轿车。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1;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4年6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尹某某具有自首、未遂情节,初犯,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对尹某某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建议,与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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