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燃放鞭炮引起沼气燃爆,导致8辆汽车受损,引发关注。2月3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告诉南都记者,此事可能会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男孩及其监护人、负责化粪池管理维护的市政部门或相关单位、车辆车主,以及其他相关方。


爆炸现场。

南都此前报道,1月30日,四川资中县水南镇春岚北路发生一起因燃放鞭炮引起的沼气燃爆事件。视频显示,一名男孩将鞭炮点燃后跑开,导致沼气燃爆多辆汽车受损,其中有车辆被炸翻。2月1日,资中县融媒体中心发文称小孩家庭支付天价赔偿消息不实,此事涉及8辆受损车辆,受损金额总计约28.5万元。

3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告诉南都记者,这件事可能会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男孩及其监护人、负责化粪池管理维护的市政部门或相关单位、车辆车主,以及其他相关方。

邓刚称,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按《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男孩作为实施将鞭炮扔入化粪池行为的主体,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主体,因其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监护人在法律上承担相应责任。

邓刚还表示,根据《民法典》,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市政、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对公共区域的地下管道等设施设备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化粪池等设施可能存在管理或维护职责。若不能证明已履行了管理维护职责,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

对于受损车辆车主,邓刚表示,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如果车辆违规停放是属于损失发生或扩大的因素之一,车主自身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如果车辆所停靠位置不属于停车场所,而相关单位或人员安排指引车主停在此处,且该停靠行为与车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则对车辆受损可能存在一定过错责任。”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薛凯莹 陈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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