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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故意杀人、盗窃犯邓超,男,汉族,2002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金轮时代广场
罪犯邓超因经济拮据,其数字人民币账户亦被冻结,于2022年11月28日从湖南省株洲市返回老家武冈市。当日下午五时许,邓超在武冈市荆竹铺镇村民段为己(殁年80岁)家的小卖部购物后继续在附近停留,后潜人段为己家中,当晚十时许,邓超到一楼翻找物品时被段为己发现,遂用被害人家中菜刀砍击段为己头部、手臂、腿部及臀部数刀,致段为己创伤性休克死亡。后邓超从段为己家中窃取价值800余元的香烟、1200元现金、1部红米手机等财物逃离,同月30日被抓获归案。
罪犯邓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邓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邓超选择年逾八旬的独居老人为侵害对象,非法侵入住宅被发现后,持刀砍击被害人致死后窃取财物,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院对邓超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邓超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了邓超的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5年1月26日在武冈市将罪犯邓超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