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医保局、自治区卫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图源:新疆医疗保障局
通知中表示,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 年版)》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废止,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已不再作为对医疗机构的评审指标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取消药品进院品种和数量限制。
通知对及时调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自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 2 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且每年药事会议不少于 2 次,充分考虑新增药品的临床应用,优化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目录,合理确定院内药品品规数量。
此外,新疆在通知中也表示,要优化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此前,多地医保局发文取消用药数量的限制。丁香园对此进行了深度解析(点击查看往期内容部:又一地发文!多地取消医院用药数量限制,怎么看待?)
图源:各地发布,丁香园整理
此次通知自 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最新版医保目录,新疆提出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于 2025 年 2 月底前召开药事会,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并于 3 月底前将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情况报告属地医保、卫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