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双佳电脑公司经理李爱民、其妻杨会杰在区政府大门口聚众殴打讨薪者,张复生在劝架时遭到多人殴打,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
现有多份证据可以证实,杨会杰是本次致人重伤重残涉恶案的组织者,李爱民打伤了张复生的左面部,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161号刑附民裁定书,却在一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461号判决遗漏了杨会杰、李爱民等多名案犯,事实严重不清的情况下,未组织开庭审理,未对定案证据组织质证、认证,便枉法予以了维持。
不仅如此,该判采信的轻伤鉴定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依法没有证据效力,且被唯一追责的薛某在多年后的2010年,还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津民一终字714号判决中坚持上诉称,受害人张某的伤情无证据证实与其有关,要求撤销原判。如此之,这岂不是个举世罕见的无头之案?
在长年的申诉中,受害人张某不仅收到法院73份同案不同判的刑、民裁判,而且还受到了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和《北京时间》、凤凰网等数十家媒体的多次报道,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但法院却至今拒不纠错。
本案至今已长达二十多年,张某也申诉了二十多年,但却至今无人纠正,难道对事实严重不清,但却未依法开庭审理,甚至所有定案证据也均未经质证、程序严重错误的判决不该再审纠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