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持有教师资格证是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想要当老师,先要过了教师资格考试这道关。而广西的小罗因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时,因为携带了手机进入考场,即使没有使用,也被认定为作弊,禁考三年。
小罗不服气,觉得自己很委屈,将广西教育厅告上了法庭,但是两次起诉法院都没有支持小罗的诉讼请求。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案情。(一审: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20)桂7102行初186号;二审: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号:(2020)桂71行终381号)
考试时手机关机但是闹铃响起,考生被认定作弊禁考三年
2019年11月2日下午1点到3点,贺州学院正在进行2019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教育知识与能力》的考试,女生小罗作为考生参加了这次考试,考试期间,大家都在奋笔疾书答题,考场内大家都埋头答题,很安静,但是突然响起的手机闹铃声,打破了这一安静。
下午2点20分左右,突然在考场内传来了一串的手机闹铃声,这立即引起了监考员的注意警觉,监考员顺着声音的方向来到了小罗的座位处,发现铃声是从小罗放在桌上的文件袋里的手机内发出的。
监考员当即要求小罗关闭手机闹铃并交出手机,后监考员将小罗带出考场,领小罗到考务办公室制作笔录,笔录记录好后,小罗签字确认。之后,小罗回到考场内继续考试。
考试结束后,广西教育厅对小罗携带手机参加考试一事进行立案调查,虽然经过调查,广西教育厅查证了小罗只是携带手机进行了考试,中途只是在手机关机状态下关闭了闹钟,除此之外并没有任何使用手机的行为,但是由于小罗没有将手机放到指定位置,携带了手机参加考试,广西教育厅依然对小罗作出了《违规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主要是:
第一,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将小罗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认定为作弊。
第二,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出,对小罗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
考生不服,将广西自治区教育厅起诉到法院,两次起诉均败诉
小罗不服这一处理决定,将广西教育厅起诉到了广西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教育厅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广西教育厅宣布自己的考试成绩有效。小罗认为:
落座后,自己便将文件袋放在所坐座位的桌面上。开考信号发出后,自己一直认真作答,下午2点20分左右,自己放置于桌面的手机闹铃响了,这是自己平时上班所设置的闹铃。
自己的手机在整个考试期间都处于关机状态,不具有接收和发送信息的功能,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认定自己携带了具有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自己违反了规定,也仅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违纪行为,而不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自己带手机考试不属于作弊行为,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再退一步讲,即使是自己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被认定为作弊,也应该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自己当年的成绩作废,而不是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自己禁考三年。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对于携带关机的手机入场是否属于作弊以及对小罗作出禁考三年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了认定:
第一,携带关机的手机入场是否属于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都属于“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认定小罗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没问题。
第二,对小罗禁考三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而《教师资格条例》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的效力等级高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效力等级。
省教育厅适用《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对小罗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禁考三年处理,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省教育厅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小罗的诉讼请求。
小罗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因为携带了关机的手机进入考试,小罗受到了禁考三年的处罚,不得不令人唏嘘。所以说,大家在考试的时候一定要引起重视,千万不要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只要是携带了手机参加考试,无论是否使用、是否关机,都会被认定为是作弊,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参加什么考试,都要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秩序,不让带的东西一定不要带进考场、带去考试,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或者疏忽大意,携带了不让带的物品参加了考试,导致考试成绩被作废甚至是被几年禁考,让自己的努力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