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方自制的材料文书能否作为证据提交?法官能拒收吗?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单方自制相关的文书,例如出具的“情况说明”,自制的利息计算表格等,没有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确认,能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呢?

现实中提交这类材料,绝大多数的法庭都会接受,但有时也会碰到有的法官或仲裁员不接收,认为这属于单方出具的材料,没有证明力所以不接受;或者接收材料,但认为不属于证据,要求不列入证据目录中,并不对该材料组织质证。

那这种材料到底属不属于证据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了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这类单方制作的文书材料,不同于从电子设备上记录打印的材料,也不同于协议、公证书等有当事人以外的主体确认的书证,其性质属于当事人根据自身知晓和理解的内容制作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而“当事人的陈述”属于第一种证据,其实也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所以,那些拒收当事人提交自制材料,或者要求剔除出证据目录的做法都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有上述反对意见的法官最终接收材料的话,可能也未必会认真看,但如果证据应当被接收采纳,而未经审核或质证直接就被排除的话,那就是程序违法的问题。所以,当事人面对这种情况,该坚持的时候还是要坚持。



自制文书材料证据的证明力和质证

对这类材料的质证意见几乎都会说“属于对方单方自制的材料,没有证明力因此不予采信”。总的来说,这种证据材料的证明力确实比不过其他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常见证据。但这不等于最终不会被采纳。问题在于这个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有合理性,对方是否有针对此的反驳证据等,通常法官还是会综合案情,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

其次,如前所述,这类证据可视为一种“当事人陈述”,那与当事人陈述相关的证据规则也应适用。

1、材料中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内容,会被视为一种自认。对方当事人对此通常无需再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如无异议的话,法院应采信,除非该自认涉及到身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等需要法院进一步调查审核的内容。

2、出具的材料不应随便修改、前后矛盾。如果与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或此前的其他材料内容不一致的话,属于陈述不一致,则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可以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此后法官再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涉及故意虚假陈述妨碍诉讼行为的,则有可能面临处罚。

最后,材料表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虽然是单方自制的,但在形式上还是需要进行确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附上日期。这一方面是证据溯源的要求,避免成为无法溯源的打印稿,另一方也是当事人对内容的“锁定”,防止被篡改。从诉讼代理人的角度,则是一种风险防控的措施。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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