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酌给请求权,在发生继承时,是一项较为特殊的权利。2024年12月份,最高院发布了《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遗产酌给请求权人有权主张被继承人人身保险合同利益——严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确定了遗产酌给权利人的请求范围。本文就结合《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对案例进行简单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等内容有做简略)。
(一)人物关系及相关情况。
1、徐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残疾人;系“五保户”,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2、2020年3月,区残联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徐某为被保险人,限额5万元。
3、保险期内,徐某因溺水死亡。
4、徐某生前主要由严某负责照料生活;死后,由严某料理后事。
5、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向法院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并认可严某对徐某扶养较多。
(二)一审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严某给付保险金50000元。
(三)案例主要法条:《民法典》第1131条。
(四)最高院“典型意义”内容摘录(有省略):明确案例的意义。
认定严某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并判决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是对遗产酌给制度的适用。区别于继承制度较强的身份性特征,遗产酌给制度系通过法律规定对自愿进行扶养行为者赋予权利,倡导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
二、笔者个人后记。
(一)法律的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判决适用该条法律是毋庸置疑的。
(二)对案例的进一步分析:
1、遗产酌给请求权条件分析。
本案,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承诺放弃案涉保险合同下的权益,更进一步保证了严某的权利。但即使集体经济组织不放弃相应的权益,严某亦可基于其“负责照料徐某生活”、“料理后事”的事实,认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从而享有相应的权利,最终还是可能获得全部保险金50000元。
2、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什么?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还应当特别注意特定条件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五保户。
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可见“五保户”不是必然没有法定继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