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利益,汽修厂老板组织驾驶员故意制造事故,之后将车辆安排到自己控制的修理厂内维修、定损,从而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
1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经该院提起公诉,这一黑产团伙9名被告人获刑。
涉案车损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供图
多个事故车辆理赔定损异常,还“制造适当人伤提高赔付”
2023年6月,保险公司开展内部清查时发现,多个事故车辆理赔定损异常,涉及修理厂虽然名称不同,但注册地一致,均为保险公司“合作伙伴”郭某实际经营。公司怀疑郭某故意制造车辆损伤“骗保”,遂报案。
涉案司机邓某交代,自己参与的几起交通事故均由李某策划。为赚取返点和好处费,李某找到邓某,要求一起制造“追尾”事故,并承诺“事成之后”免费为邓某修车,还会“请客吃饭”。2021年11月,李某和邓某首次制造追尾事故,顺利骗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在尝到甜头之后,李某和邓某搭档,先后制造了多起交通事故。2022年3月,邓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刘某等人制造三车碰撞,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坐在邓某的副驾“联络协调”。在“证据”完成拍摄固定后,所有涉案车辆都直接送到郭某的汽修厂“免费”维修。作为事故“全责方”,邓某不仅没有赔付钱款,还拿到了500元的报酬。
二人之所以能够完成骗保,全靠背后汽修厂老板郭某的暗中指点谋划。郭某开设的汽修厂是保险公司的合作指定维修点之一,他不仅与李某合谋骗取保险,还提出“制造适当人伤提高赔付”“追尾撞坏保险杠提高定损”等“点子”。2022年12月,刘某在一起自导自演三车相撞的事故中受伤,当天刘某就拿到了2000元“补偿”。
用于制造事故的车辆大多为汽修厂送修后“代步车”,但为避免保险公司发现骗保,郭某将车辆以各种名义挂在他人名下,车辆保险也借用他人名义进行代缴。2021年起,这批车辆间隔短则两月、长则半年,陆陆续续都发生了交通事故。
涉案车损
投保人、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等分离,罪名认定有难度
该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保险事故数量较多,虽然这些保险事故系郭某与李某策划,通过组织他人故意制造,但这些虚构的保险事故中的投保人、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等分离,给证据审查、罪名认定带来一定难度。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对每起“交通事故”都逐一进行审查,厘清策划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其他参与人的主观明知、实际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事故程度等形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犯罪行为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除了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外,还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一身份。
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在多起骗保的事实中,组织实施的郭某、李某或者直接参与制造保险事故的邓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并不是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意味着不能简单认定涉案人员均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要对虚假理赔的保险合同一一梳理,准确区分涉案各行为人的身份。对于符合保险诈骗罪主体身份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依法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对于不符合这一身份的犯罪行为人,虽然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通过制造保险事故方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涉案车损
为此,检察官严格溯源赔偿保险金流向,进一步查清9名涉案人员投保及因车损、人伤获取赔付情况。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间,李某等人制造交通事故3起,诈骗理赔公司保险金9.9万余元,涉嫌保险诈骗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间,李某、邓某等人制造交通事故3起,诈骗理赔公司保险金10.6万余元,涉嫌诈骗罪。郭某共涉及保险诈骗9.6万余元,诈骗10.6万余元。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检察官认为,郭某、李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郭某、李某予以数罪并罚。
2024年10月23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对郭某、李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诈骗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2024年11月2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郭某、李某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郭某、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对郭某、李某均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邓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4年11月28日,刘某等其余6名参与“制造”事故的涉案人员均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