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拖欠的劳务费被推来推去,各方以工程分包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久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华某公司系某地块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19年,华某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红某广州分公司。之后,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又将其中的砌体劳务部分分包给了胡某。刘某为胡某施工劳务中的班组长,胡某承包的劳务作业中,既有胡某直接安排工人完成劳务作业的,也有刘某安排工人完成劳务作业的。
杨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跟随刘某至案涉工地完成劳务作业。经刘某结算,确认杨某被拖欠劳务报酬47109.5元。
因各方以工程分包、工程款已结算完毕等理由拒不支付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胡某、刘某支付其劳务报酬47109.5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提交有刘某签名确认的《做工记录》《计量做工记录》载明其具体的工作时长、工作项目、劳务报酬计算标准、已收取的劳务报酬、尚被拖欠的劳务报酬,红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胡某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具体进场时间、工作时长、工作项目以及约定的劳务报酬计算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采纳杨某提供的上述做工记录,认定杨某被拖欠劳务报酬47109.5元。
杨某由刘某聘请安排至工地从事涉案劳务作业,刘某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47109.5元负有直接清偿责任。
红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将涉案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胡某,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虽然红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主张其与胡某已经结算完毕,但仍不能免除其支付责任,仍然应当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4710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某虽名义上系胡某的班组长,但刘某拥有自主招聘工人完成涉案劳务作业的权力,胡某再与刘某结算款项,实际上相当于胡某承包涉案劳务作业后将部分劳务作业又分包给了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刘某,构成违法分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胡某同样应当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4710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劳务作业分包给红某广州分公司,而后红某广州分公司违法分包给胡某,现农民工杨某被拖欠劳务报酬47109.5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华某公司应当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综上,法院认定华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胡某、刘某均应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向杨某支付劳务报酬47109.5元,胡某、华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华某公司、红某广州分公司、红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案工程经层层分包,用工主体复杂,但仍应依法对杨某被拖欠的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法官提醒,发包方应积极承担主体责任,规范分包行为,履行监管义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得到支付,否则仍应依法承担责任。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通讯员 吴媚)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