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你要是敢喝马桶里的水,

我就给你10000元。”

“你可说到做到。”

“放心,我们这么多人都是见证人。”

听到上述对话你会作何感想?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经常会和朋友做一些“无伤大雅”的赌约,那么这种“游戏”赌约到底该不该履行?双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酒桌打赌”案件。

2023年6月,张某与朋友相约来到胡某家中撸串喝酒。几杯酒下肚,胡某开玩笑对张某说:“如果你敢喝一口我家马桶里的水,就给你10000元奖励。”

随后,胡某将10000元通过转账方式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保管,胡某本想跟张某开个玩笑,没想到张某二话不说舀起一杯马桶水就喝了下去。看到张某的操作,第三人随即按照约定当场转账张某10000元。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但是,三个月过后,胡某反悔,觉得自己不应该因为一句玩笑话就付出10000元的代价,遂向张某提出要求返还10000元,但胡某坚持认为自己履行了赌约拒绝返还。

此后,胡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诉至天津市二中院。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张某虽然均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是其二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其二人酒后打赌行为,纯属在聚餐中的一种娱乐行为,而并不是为了实现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该打赌行为亦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胡某与张某打赌订立的契约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胡某为受损人,张某为获益人,张某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胡某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案涉打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此,天津市二中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张某返还胡某5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高卓见表示:胡某与张某之间所产生的纠纷是因打赌所引发的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民法上被称作射幸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某事件的成功与否决定财物的得失。

射幸合同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取决于交易对象的幸运;2.双方当事人承受的风险并不平等;3.并非完全的等价有偿;4.具有严格的适法性。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同时,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偶然性的特征,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时容易违反公序良俗,所以订立和履行射幸合同必须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经济、益智或娱乐等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交易,如打赌、彩票、有奖销售或者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射幸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赌约,后反悔提起的本案诉讼,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是拿着赌债、赌约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此时,因赌博或打赌订立的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均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此时,要求履行赌约的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临近春节,三五好友,把酒言欢,忆往昔,畅未来,本是快事。但要注意的是,凡事都要讲究个度。合理范围内开玩笑是调剂生活的一种方式,但超出公序良俗的玩笑不仅不能增添乐趣,反而会给生活“添堵”,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通讯员 周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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