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警方微信公众号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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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
特别是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未经许可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近日
泗洪警方依法查处2起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行政拘留2人
2024年9月至12月7日,泗洪县龙集镇居民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洪县青阳街道某小区南门理发店、龙集镇侯咀居委会一组某民宅等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2024年12月9日,泗洪县临淮镇居民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洪县瑶沟乡某小区南门门面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1
违规燃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
对未经许可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
违法邮寄携带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行为追究
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或储存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如果发现有人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请及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