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李淑慧与陈刚系夫妻,育有子女陈兰、陈娟、陈鑫、陈贤,陈刚于2000 年去世。2009 年,李淑慧承租的东城区 ××× 号房屋拆迁,获两套安置房屋。因陈兰户口在该房内,涉案的北京市朝阳区 ××× 号房屋以其名义购买。

二、原告诉求

确认2009 年李淑慧、陈兰、陈娟、陈贤签订的协议有效。

确认陈贤与陈兰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确认陈贤对涉案房屋有排他性居住权。

判令陈兰在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时协助将房屋过户到陈贤名下。

被告承担诉讼费。

三、被告答辩

陈兰、王强:二人系夫妻,拆迁时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均为被拆迁安置人。涉案房屋是李淑慧以其二人无住所要求解决困难所得,虽购房合同是陈兰名字,但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兰签署协议未经王强同意,王强不知情且未同意,协议无效。原告不属于被安置对象,本案不属于借名买房,原告对涉案房屋无居住权,不同意过户。

陈娟、李淑慧:拆迁时开过家庭会议,签订协议是为子女都能分到房子。购房款由原告交,房屋交付给原告,协议有效,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李淑慧与陈刚的亲属关系及子女情况,陈兰与王强系夫妻。

2009 年李淑慧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搬迁居民放弃货币补偿协议书》,选择异地安置,在册人口 5 人,包括李淑慧、陈娟、段宇、陈兰、王强。李淑慧选择购买两套安置房,冲抵后应付房款 434314 元。

同日,陈兰与北京市M 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一居室,房款 296352 元,约定产权归陈兰,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交付后一年内共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09 年 7 月 15 日,李淑慧、陈兰、陈贤、陈娟(证明人)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房主陈兰转给陈贤,购房款由陈贤给付,日后办理过户手续。

拆迁公司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报送《定向安置房产权人确认说明》,涉案房屋产权人确认为陈兰。

陈贤交纳全部购房款,持有相关票据,2012 年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控制使用至今。

现涉案房屋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仅能按安置合同人员名单办理,无法直接将房屋登记至陈贤名下,需在陈兰取得产权后,符合政策及过户条件时另行办理过户。

五、裁判结果

确认2009 年签订的协议有效。

确认陈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驳回原告陈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协议有效性:2009 年 7 月 15 日签订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陈兰、王强称协议无效,理由是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强不知情且不同意。然而,涉案房屋基于李淑慧承租房屋拆迁取得,以陈兰名义签订购买合同,购房款并非陈兰、王强交纳,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王强自认 2009 年 9 月左右知悉此事,对房屋由陈贤出资并控制使用至今未提异议,应认定其默许协议内容,故协议有效。

借名买房关系认定:陈贤主张与陈兰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协议内容显示陈兰无偿将安置房屋转让给陈贤,无法认定双方有借名买房合意,且涉案房屋性质特殊,法院未支持陈贤该项诉求。

居住权确认:李淑慧、陈兰通过协议同意涉案房屋归陈贤所有,包含其居住意思表示,且陈贤实际控制使用房屋至今,其他人未提异议,法院支持陈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求。

过户诉求处理:虽协议约定陈兰配合陈贤办理过户手续,但涉案房屋尚未登记至陈兰名下,无法直接过户给陈贤,且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过户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及管理部门审核,法院暂不支持过户诉求。

七、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在本案中,收集并整理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控制使用证据以及协议签订等证据,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作用。完整的证据链条能有力支撑当事人诉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与细致梳理。

法律关系分析:准确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本案中,对借名买房关系的准确判断以及对协议有效性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律问题的深入剖析,帮助确定了正确的诉讼策略。

政策法规把握:涉案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过户受政策法规限制。律师需时刻关注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在制定诉讼策略和向当事人解释案件走向时,充分考虑政策因素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沟通与谈判技巧: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至关重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既能了解案件全貌,也有助于在适当的时候推动谈判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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