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被告一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因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由案外人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尾随相撞,随后中型普通客车又与前方由案外人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中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原告及多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泉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被告一承担全部责任,案外人及原告等无责。
另查明,被告三系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外人二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第三人处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二与被告一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另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截止起诉之日,各被告仍未赔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窦金菊律师、安辉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90000元;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本案其他被告承担;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在合理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三承担,被告三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二承担。
被告二辩称,已经垫付了住院费,被告三赔偿不足部分同意承担。
被告三辩称,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营养费不再另行计算;鉴定费系间接损失由侵权人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票据,产生的时间应当与此次事故相符,没有票据的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病例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无异议。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
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等无责任,故应当由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三作为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承保公司,应当由被告三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第三人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退还被告二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