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限价商品房的借名购房争议,涉及购房款返还、房屋增值损失赔偿以及合同效力认定等诸多关键问题。以下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深入剖析这起案例,探寻其中的法律要点与应对策略。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原告:
王淑芬:李建国、李建君之母,与李建国共同出资,借李建君之名购买限价商品房。
李建国:王淑芬之子,与王淑芬共同出资借名购房。
被告:
李建君:王淑芬之子,具备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名义上的房屋购买人。
张雅洁:李建君之妻,对借名购房协议及相关事宜提出抗辩。
李昊:李建君之子,在购房协议上签字,但表示对购房过程不了解。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购房背景与出资情况
购房商议:2012 年 7 月 1 日,王淑芬、李建国与李建君共同协商购房投资事宜,约定由王淑芬、李建国出资,李建君购房,待房屋上市交易后,出售所得利益按出资比例共享 。
合同签订与款项支付:2012 年 8 月 8 日,李建君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该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 。2012 年 8 月 13 日,王淑芬、李建君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862393.6 元以及其他费用共计 917180.33 元 。
出资协议签订:2015 年,王淑芬、李建国、李建君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对 2012 年的出资购房投资行为进行明确约定,王淑芬、李建国、李建君、李建君之妻张雅洁、李建君之子李昊均签字确认 。协议中明确王淑芬出资 443428 元,李建国出资 473752.33 元,约定房屋产权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待房屋可上市后变更产权登记 。
(二)原告诉讼请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李建君、张雅洁连带返还王淑芬、李建国购房款862393.6 元,及其他费用共计 925884.27 元及利息 。
请求判令李建君、张雅洁连带赔偿王淑芬、李建国信赖利益损失400 万元 。
事实依据
协议履行问题:2015 年 3 月 18 日房屋产权证办好后,李建君未按协议约定出售房屋,拒绝配合王淑芬、李建国办理售房、过户手续 。
合同效力问题: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共同出资购房协议》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属无效。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且李建君应赔偿王淑芬、李建国因购买该房屋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三)被告抗辩理由
李建君:听从法院判决,认可协议属实,承认王淑芬、李建国借用其购买“两限房” 资格,购房款由王淑芬、李建国出,房子登记在其名下,但具体归属未明确约定,同意王淑芬、李建国的诉讼请求 。
张雅洁
合同效力及费用承担:认为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无效。自2013 年底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淑芬和李建国占用,期间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供暖费、装修费应由王淑芬、李建国自行承担,其不需返还 。
款项性质:王淑芬、李建国的出资属于对李建君和张雅洁的赠与,即便不属于赠与,也属于借款。若认定为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款无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只需返还本金。
信赖利益损失:王淑芬、李建国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缺乏依据。该协议由王淑芬、李建国起草,他们对协议内容及后果应知悉并理解。张雅洁未主动提出借名买房,对协议签订无主观过错。实际上利益受损的是张雅洁一家,其保障性住房指标被占用,不能再享受相关住房政策福利,因此张雅洁等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淑芬、李建国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
李昊:听从法院判决,称房屋购买经过不了解,虽在协议上签字,但当时被告知一家人一起签,且自己未出钱出力,认为房子与自己无关。
(四)法院查明事实
购房及款项支付:2012 年 8 月 8 日,李建君自北京 H 公司购买一号房屋,全部购房款及其他税费杂费共计 925884.27 元,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李建君、张雅洁认可款项来自王淑芬、李建国一方,但张雅洁称其实际有出资,理由是李建君、李建国之父房屋拆迁后,王淑芬曾承诺将部分房屋相关权益给予李建君和张雅洁,但未实际履行,故认为王淑芬的钱有一部分是其与李建君的 。但张雅洁未明确具体金额,也未提交证据 。
协议签订及房屋登记:2015 年王淑芬、李建君与李建国签订《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及房屋产权归属等事项 。2015 年 3 月 8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李建君名下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取得于李建君与张雅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建君、张雅洁对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 。
房屋价值及意愿: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确认一号房屋现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考虑需补足税费问题,现市场价值为480 万元 。李建君、张雅洁表示若法院判决返还款项及相应损失,同意保留房屋 。王淑芬、李建国同意所有款项由王淑芬收取 。
三、法院最终裁决
款项返还:被告李建君、被告张雅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王淑芬返还购房款八十六万、契税八千、登记费八十元、专项维修资金一万七千。
损失赔偿:被告李建君、被告张雅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王淑芬支付装修损失五千元、房屋增值损失一百五十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驳回原告王淑芬、原告李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出资证据审查:在判断购房款出资情况时,原告王淑芬、李建国提供了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的凭证,被告李建君、张雅洁虽认可款项来自王淑芬、李建国一方,但张雅洁提出其有出资的抗辩。然而,张雅洁未能明确出资金额,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从律师角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出资事实的认定,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主张出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若仅有口头陈述而无证据支持,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协议证据审查:《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律师在审查该协议时,不仅要关注协议的内容,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约定、房屋产权归属等,还要考虑协议的签订背景和目的。本案中,结合房屋购买资格、款项支付以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该协议名为共同出资购房,实为借名购房协议。同时,要注意协议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妥善保管协议原件,确保协议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证据关联性与证明力判断: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出资凭证与主张的购房款返还请求具有直接关联性,能够有力证明其出资事实。而被告张雅洁提出的出资抗辩,由于缺乏证据支持,证明力极弱。对于协议证据,其内容与借名购房的事实认定密切相关,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的逻辑联系,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出具有高度关联性与证明力的证据,摒弃关联性弱或证明力低的证据,从而构建坚实的证据体系。
(二)法律关系认定与法律适用
合同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障住房。王淑芬、李建国借用李建君名义购买该房屋,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共同出资购房协议》被认定无效。在处理涉及政策性住房的借名购房案件时,律师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若合同因违反政策法规而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李建君应返还王淑芬、李建国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必要支出。对于房屋增值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关系、房屋购买和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定李建君向王淑芬、李建国支付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财产返还和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号房屋取得于李建君、张雅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因此,就该房屋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连带偿还。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案件时,律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出资证据梳理:迅速收集银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详细记录款项支付细节,按时间和类型分类整理,增强证据关联性与证明力。
协议证据深挖:收集协议签订前后沟通记录、邮件等,明确借名购房事实,审查证据合法性,确保有力支持原告主张。
证据审查把关:严格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性,分析与争议焦点关联性,筛选排除无关证据,与团队讨论证据效力。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合同效力把握:深入研究合同效力法规政策,结合限价房性质分析协议效力,关注政策变化,为诉讼策略提供依据。
诉讼策略制定:从合同无效出发,明确财产返还明细,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金额,针对被告抗辩提前准备应对方案。
当事人沟通指导:与原告保持密切沟通,解释法律规定与诉讼策略,指导其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依其反馈完善策略。
(三)庭审应对与沟通
回应对方主张:针对被告出资、合同效力及信赖利益损失抗辩,运用证据和法律术语,逻辑清晰地反驳,避免情绪化表达。
与法官沟通:准确理解法官询问意图,简洁阐述案件重点,结合法律条文与证据说明,依法官反馈调整陈述重点。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