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记者 王 蓉 □通 讯 员 陈楚炀 余漫铃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陷入激烈争执,此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全力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时的首要考量因素。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六陈法庭在调处一起离婚纠纷案时,秉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化解双方矛盾,促成双方达成了抚养协议,纠纷的妥善化解彰显了主审法官的智慧和司法的温度。
原告小丽(化名)与被告小勇(化名)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12月生育长子,2014年12月生育次子。近年来,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2月开始两地分居,两个孩子随小勇留在本地生活读书。随后,小丽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一人抚养一个未成年孩子,小勇则主张由自己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可以由自己承担。
六陈法庭主审法官龙庆成在审阅本案卷宗后发现,该案处理涉及原被告今后的权利实现,以及探望权行使等诸多问题,如处理不当,不仅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衍生矛盾。因此,法官认为有必要开展调解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分歧。
目前两个孩子分别为12岁和10岁,法官将调解时间安排在放学后,以便当面征询孩子们的个人意愿,了解其真实想法。经询问,长子要求随父亲小勇生活,次子也要求随父亲生活,同时希望与哥哥一起生活。基于此,法官从法、理、情多方面对双方进行思想疏导,释明要在充分尊重两兄弟意见的基础上解决问题,积极促使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小勇抚养两个孩子的协议,并约定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小丽可以随时探望。
法官指出,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放开,很多家庭选择生育多名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多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对于抚养权归属的判断,始终是从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抚养子女的个人意愿、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对于满8周岁的子女,亦应了解并尊重该子女的个人意见,才能最终确定子女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