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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人们购物增多,不少老百姓家中需要购买年货,但有时购物中引发纠纷,甚至大打出手造成身体损伤,这该如何认定责任呢?近日,长汀法院河田法庭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一起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张某、刘某本是同村村民,张某长期以经营肉摊为业。2024年年底,刘某欲向张某购买三十斤猪肉用于制作“腊肉”,待张某切好后,刘某嫌肉太肥便拒绝购买并起身离开。因肉已切好,后续顾客均不愿购买,张某遂前往刘某住处要求刘某将肉买走,刘某仍予拒绝。双方争论不下,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拉扯等肢体冲突,刘某挣脱后报警,并感觉身体不适,于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颅内未见明显血肿块,诊断为脑震荡。刘某出院后多次请求张某支付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但均被拒绝,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河田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以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脑震荡为由主张赔偿,本案为健康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刘某脑震荡的伤情是否存在,以及与张某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疾病证明书可知,刘某除自身疾病外确实存在脑震荡的伤情。其次,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张某抓衣领的行为致刘某的脖颈轻微泛红,已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中年壮劳力,正常情况下在对颈部以上部分拉拽过程中难免伴随其他动作。因此,可以认定张某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与刘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向刘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2900余元。

法官说法

遇事要冷静,动手有成本。新春来临,即将迎来购物、聚会、旅游消费高峰,在这过程中可能发生矛盾、摩擦,通过谩骂和拳头不能解决问题,只会激化矛盾,得不偿失。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团结友善,遇到纠纷要保持冷静、理性,凡事多商量,各退一步,力争圆满化解矛盾纠纷才能过个“舒心年”。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购物、诚信购物,不贪图便宜,其次,如果不慎造成身体损伤,应当积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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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陈晓伟 黄颖娴 -

- 初审:黄颖娴 -

- 复审:廖腾旺 -

- 终审:陈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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