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入户停放

福州一批电动车

被曝光

春节将至,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近期,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月21日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对部分单位、住宅小区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要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鼓楼区

1月18日19时,车牌号为“福州E50M0”的车辆,在水部街道榕航花园3座3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8日19时,车牌号为“福州GG236”的车辆,在温泉街道教工宿舍2座1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台江区

1月8日16时,车牌号为“福州36B1W”的车辆,在鳌峰街道水岸华庭9号楼2单位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8日16时,车牌号为“福州83BY6”的车辆,在鳌峰街道水岸华庭10B栋楼1单位楼梯间违规停放。


仓山区

1月17日16时,车牌号为“福州9G56V”的车辆,在临江街道梅坞路57号尚书苑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7日16时,车牌号为“福州C15WO”的车辆,在临江街道朝阳一品1B栋2单元楼梯间违规停放。


晋安区

1月10日20时,车牌号为“福州59AJ5”的车辆,在象园街道连辉路16号邦辉新村小区楼梯间通道违规停放。


1月19日19时,车牌号为“福州97GM7”的车辆,在新店镇福飞北路330-2店面门厅违规停放。


马尾区

1月13日14时,车牌号为“福州FD067”的车辆,在罗星街道君竹路47号西提丽府小区15座1梯门厅违规停放。


1月13日14时,车牌号为“福州FG509”的车辆,在罗星街道君竹路47号西提丽府小区12栋1梯门厅违规停放。


长乐区

1月9日20时,车牌号为“福州·长乐C5186”的车辆,在漳港街道东台港光明城3栋1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0日19时,车牌号为“福州·长乐75527”的车辆,在航城街道朝阳中路锦辉社区凯捷花园2座1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福清市

1月19日19时,车牌号为“福清K5353”的车辆,在海口镇立新村新街6号1座1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4日19时,车牌号为“福清N3678”的车辆,在龙田镇龙锦路607号楼梯间违规停放。


连江县

1月6日18时,车牌号为“闽A2900Z”的车辆,在筱埕镇定海村滨海东路5号1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8日19时,车牌号为“福州·连江86591”的车辆,在凤城镇丹凤西路2号宏宇花园9栋3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罗源县

1月3日10时,车牌号为“闽A9202N”的车辆,在凤山镇青禾佳园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7日10时,车牌号为“闽A8626X”的车辆,在凤山镇华美小区9座2梯疏散走道违规停放。


闽侯县

1月17日20时,车牌号为“福州·仓山51D28”“福州·闽侯35G55”的车辆,在青口镇千家花园4幢2梯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8日18时,车牌号为“闽A8788U”的车辆,在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77号正荣润园3号楼门厅违规停放。


闽清县

1月13日17时,车牌号为“闽A98G81”的车辆,在梅城镇华侨城小区吉隆坡A楼门厅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17日17时,车牌号为“闽AI525K”的车辆,在梅城镇华侨城小区新加坡B楼门厅楼梯间违规停放。


永泰县

1月3日20时,车牌号为“福州·永泰56796”“福州·永泰0580V”“福州·永泰31569”的车辆,在樟城镇日出东方小区楼梯间违规停放。


1月5日20时,车牌号为“闽A5577P”的车辆,在樟城镇永福苑楼梯间违规停放。


电动车入户停放

特别是入户充电

非常危险的行为


2023年9月1日生效的

《福建省消防条例》

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

作出了具体规定

01

电动车停放场所如何设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02

电动车应该怎样停放?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03

哪些充电行为需要杜绝?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04

违规停放、违规充电

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

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

还有以下规定

对因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出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由消防、交警部门探索联合实施车辆号码牌标识管理,对红色标识车辆在四城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限行。


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力度

全面铺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积极联动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排查

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记者 肖远强

新媒体编辑 徐强

监制 管慧 王臻

福州晚报新媒体出品,综合福州消防、福建应急管理、往期报道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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