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罗石芊 赵奕 刘彦君

圆桌嘉宾

刘旭晴四川省政协常委、泸州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泸州市委会主委

韩华亮四川省人大代表、保城检验集团公司董事长

何显兵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1月2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整治‘小过重罚’等问题”出现在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引发了不少代表委员的热议。

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是生产经营、经济增长中的巨大力量,但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商户、企业经营发展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多变。近年来,类似“小过重罚”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出现,获利与罚款数额相差悬殊,让此类案例屡屡成为关注焦点。

如何能够避免“小过重罚”,在执法的过程中平衡“尺度”和“温度”,避免机械执法和一刀切?1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专访四川省人大代表、保城检验集团公司董事长韩华亮,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四川省政协常委、泸州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泸州市委会主委刘旭晴,一同探讨优化营商环境,如何避免“小过重罚”的最优解。

现状观察:

多起“小过重罚”引争议

2024年3月,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因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当事采耳店店主李女士称,她原本靠卖菜为生,为增加收入,筹钱加盟了一家耳部护理店,营业两周仅获利500元。因不知开采耳店要申请许可,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拿不出钱缴纳罚款,以为关门就可以了,没想到会被追加罚款,还被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大众对“小过重罚”的广泛讨论。无独有偶,2023年6月,福州媒体报道,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几年前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2022年8月底,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罚3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时有出现在大众视野,也多次引发争议。这类事件中,往往是涉案金额少,涉案个人、商家或企业大多属于无心之失,但收到的罚单数额惊人。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整治‘小过重罚’等问题”写入了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执法的力度和温度,该如何“两全”?


四川省人大代表、保城检验集团公司董事长韩华亮

代表:

部分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意识薄弱

建议完善内部合规体系

探索从轻或附条件不处罚

“去年一年,我通过调研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合规经营意识薄弱的问题。”韩华亮列举说,如内部监督机制缺失、违规风险频发等,这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会对市场秩序和经济环境造成影响。

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韩华亮常年在一线,听到一些有关企业违法经营的案例。韩华亮说,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对合规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不清楚什么是合规经营,缺乏基本的合规意识。

“很多民营企业家都是60后、70后。”韩华亮以自身举例,作为从农村打拼出来的企业家,以前没有接触到太多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在法律素养上有欠缺。

“我建议完善民营企业内部合规体系。”韩华亮建议,通过搭建多部门协作助力企业合规生产经营管理平台,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把握企业的法律需求,引导、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结合实际,制定便于操作的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或合规指南,细化具体合规领域标准,将整个合规有机地嵌入到企业架构里。

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监督与执法力度。韩华亮建议,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行彻查,包括:随意检查重复罚款、超越职权提高罚款标准、擅自制定罚款指标下达罚款任务、违法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并据此罚款、不按照法定处罚程序进行处罚、不规范制作处罚案卷等问题。

在现有各类行政法的处罚权限内,针对已经具有完备的行政合规风险防控机制并得到有效实行的企业发生首次违法行为,探索从轻或附条件不处罚,以激发企业合规管理的积极性,打造更优的法治营商环境。


四川省政协常委、泸州市政协副主席、民革泸州市委会主委刘旭晴

委员:

完善轻微违法首违免罚机制

建立民营企业诉求“绿色通道”

“四川历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刘旭晴看来,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民营企业家群体放下包袱,守正创新,携手共筑经济高质量发展路。

“个别企业并不是故意违法,很多是因为不懂法。”刘旭晴说,应该创新执法机制,探索“综合查一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执法改革,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轻微违法首违免罚机制,为民营企业创造相对宽松的管理环境。

在企业遇到问题时,也应该优化司法服务。刘旭晴建议,可以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民营企业诉求“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川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刘旭晴说,在这些方面四川也做了一定探索,“近年来,四川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优势,积极推动法务与商务相互促进与融合。”

刘旭晴认为,近年来,随着四川省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法治服务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技术支持,成为经营主体更新旧动能、激发新动能的重要工具,更加迫切需要。

“我们要推进法律服务文化综合体,全面优化经营主体发展营商环境,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他建议开展“以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活动,更加注重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契约精神的培育,唤醒并激发企业关联各方的自觉性,让规则意识与法务制度建设成为重要内容,推动经济社会行稳致远、保持长久活力。


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

代表建议

执法应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认为,问题的根本,主要是执法机关忽略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忽略了行政处罚的总则性规定。”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说,执法的依据不仅包括分则的具体条文,还包括总则性条款,应将总则性条款与分则条款作为执法的综合依据。

何显兵认为,执法应当考虑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小过重罚’的现象,总体上是机械执法的结果,是仅考虑了法律分则性条款而未考虑总则性条款的结果,从根本上来说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一些“小过重罚”的案例被纠正。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2024年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其中第17条指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

“总的来说,我认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与具体业务的行政法的关系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基本法与非基本法的关系,非基本法应当受基本法的约束。”何显兵说。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