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赵奕 罗石芊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在高速公路、国道附近,时常可以看见不少野生动物出没觅食、追逐。大众在感叹生态环境改善、野生动物种类增加的同时,也有着对突然闯入道路的动物造成“路撞”“路杀”危险的担忧。

2024年12月11日,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内,一只小熊猫在过公路时疑被汽车碰撞受伤,视频经网友发布后迅速引发热议。“路杀”“路撞”,其结果或造成动物受伤,或导致动物死亡,甚至曾出现过动物和驾乘人员均身亡的悲剧。


2024年12月,一只小熊猫被撞倒在卧龙保护区道路上

在此情形下,人与动物应当如何和谐相处,找到两者之间生存的平衡点?1月21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封面新闻记者对话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以及四川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副教授倪庆永,共同探讨降低“路撞”“路杀”风险的解决方法。

现状观察

野生动物与车辆碰撞事件多发

曾造成“车毁人亡”惨剧

近年来,国内野生动物与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的案例时有出现。

2024年12月11日,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内,一只小熊猫疑似被汽车碰撞受伤,倒在血泊之中挣扎,旁边路过车辆停在原地,不敢通过。由于没有目击者和监控视频,当时交警部门并没有找到肇事车辆。而具体的追责情况,还要根据现场的调查结果得出。

2024年6月14日凌晨,在山西340省道孝义段,一只不满2岁的华北豹在横穿马路时被车辆撞伤,伤势严重,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2023年7月,新疆乌苏市一市民倒某驾驶卡车,行至甘家湖林场柯棵林管护站附近路段时,车辆不慎与一只野生鹅喉羚发生碰撞。倒某担心被人发现,驾车逃离现场。林场护林员巡逻发现鹅喉羚死亡后,立即报警。之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倒某赔偿国家损失1.5万元。

2021年8月,电视剧《乡村爱情故事》中“谢大脚”的扮演者于月仙,在内蒙古西部阿拉善的一条道路上,不幸与横穿道路的两只骆驼发生了碰撞,最终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

“路撞”“路杀”事件屡见不鲜,大家在惋惜野生动物因此不幸受伤、死亡的同时,也在思考,如果遇上此类事件,是否有更为妥善的处理方式?

代表关注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分两种情况

建议开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财产保险

“这个问题我也在关注。”四川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驾驶车辆与野生动物发生碰撞,按照驾驶员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分为有过错的碰撞行为与无过错的碰撞行为。


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

他表示,对于驾驶员无过错的碰撞行为,即便碰撞野生动物致其受伤或者死亡,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驾驶员存在过错的碰撞行为,如果碰撞致野生动物受伤或者死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细致分析。

何显兵认为,如果驾驶员基于故意,在驾驶过程中碰撞野生动物致其受伤或者死亡,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反之,如果驾驶员基于过失,在驾驶过程中碰撞野生动物致其受伤或者死亡,通常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追究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聚焦来看,需要讨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员驾驶车辆碰撞野生动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能力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尚未观察到类似案例,但存在讨论的余地。”何显兵表示。

“实际上,当车辆与野生动物发生碰撞时,受损的不仅包含动物,而且通常可能导致车辆损害甚至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何显兵补充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高速公路因碰撞野生动物发生事故,法院通常会判决高速公路的责任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在于,如果因碰撞野生动物发生的交通事故在非高速公路上,由谁承担责任则存在模糊地带,特别是野生动物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情况下。

对此,他建议,野生动物保护单位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在野生动物易出没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记,提示驾驶员注意观察,同时设置合理的限速标记,提示驾驶员应当减速行驶。

此外,保险应对因碰撞野生动物产生的交通事故全覆盖,开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财产保险险种,野生动物保护单位通过购买该保险,覆盖对车辆驾驶者以及其他野生动物袭击的受害者产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的范围也应解释为包含因与野生动物碰撞产生的交通事故,包括因与野生动物碰撞导致的车辆及其所有人、驾驶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因与野生动物碰撞导致的动物伤亡产生的赔偿责任。

专家建议

道路规划时保留野生动物迁移通道完整性

交通安全培训考试中明确正确处理方式

“伴随经济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类活动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其中‘路撞’或‘路杀’已成为部分野生动物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四川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副教授倪庆永告诉封面新闻记者。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副教授倪庆永

他分析,一方面,由于公路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迫近甚至深入野生动物栖息地范围,部分个体被迫穿越公路进行觅食或迁移,车辆速度及破坏力超出其在自然环境下的认知范畴,无法有效躲避,进而导致被撞伤甚至死亡。另一方面,在某些开放路段,部分车辆及乘客停车观察甚至投喂路边的野生动物,诱使其长期在公路沿线活动,对车辆的警惕性降低,造成“路撞”或“路杀”。

“对驾驶人而言,需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专注,尤其是在进入林区或保护区及邻近范围时,需要减速慢行,注意野生动物意外闯入,随时准备应对。在行进过程中,如果遇到野生动物横穿道路的情况,必要时打开警示灯,停车或减速让行。”倪庆永表示。

他特别提醒,若野生动物出现在路边,应减速通过,不要停车观看,更不要私自投喂。如路遇或造成野生动物被撞伤(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放置警示标志,提醒其他车辆避让,并及时报告给交通或林业部门,不要擅自进行救护处理。

“长期以来,国内的高速公路及各级道路在规划建设之初均要开展环境及生态评估,论证道路建设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但受限于调查深度及广度,难以作出全面客观评价,并且在道路营运期间,野生动物种群大小及活动范围不断发生变化。”倪庆永认为,野生动物闯入道路并导致与车辆相撞的情况无法完全避免,只能通过一些措施尽量减少。

具体来看,他建议,在道路规划时通过隧道或桥梁等保留野生动物迁移通道及生境完整性,同时在动物潜在活动范围及邻近区域路段设置限速及警示标牌,提醒路过车辆注意野生动物出没。

“在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中,明确路遇或碰撞野生动物时的正确处理方式。发生路撞事件时,个人认为以驾驶人及乘客的安全为先,在未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倪庆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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