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弥勒市新哨镇朗才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狩猎一案。
202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利,先后在房前和苦刺沟等地,用排扣、网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24年7月18日,罗某某在携带部分猎捕的鸟类到弥勒市东风街出售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依法对罗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查获鹧鸪、斑鸠等野生鸟类共计53只及网兜、排扣等猎捕工具。经鉴定,罗某某猎捕的鹧鸪、斑鸠等野生鸟类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3240元。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当庭讯问被告人,围绕起诉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事实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构成非法狩猎罪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让群众充分了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经审理,弥勒市人民法院对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予以采信,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被告人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知错悔过。此次庭审,着重庭审现场的释法说理,增强庭审效果,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庭审受益匪浅,通过旁听身边的真实案例,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也警醒自己要时刻遵纪守法。
本报记者 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