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走深走实,以“案中人”警示“案外人”,警示教育大学生“准驾驶员”群体,系好他们人生安全驾驶的“第一粒扣子”,提升交通法规普及度。1月22日,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联合永修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审理2起危险驾驶罪案件。此次公开庭审内容丰富,程序紧凑,两名被告人当庭对各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规范高效,用时短、流程快。参与庭审旁听的大学生们纷纷表示,今后会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





【部分案情】

2024年12月12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5***Q小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永修县环城西路与发达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由周某驾驶的赣BZ***5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周某车辆与前方涂某驾驶的浙B1***C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巡逻民警迅速来到事故现场,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交警立即将袁某某等人带至永修县中医院提取人体血液。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律效果】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通过集中审理、以案释法的方式达到法律震慑和预防作用,进而达到“审理一次、宣传一片、教育一群”的效果,使广大驾乘人员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共筑平安永修,努力营造全民懂法,人人守法、反对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交警提醒】

“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和底线,每个公民都应做拒绝酒驾的劝阻者、宣传者。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后果严重,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违法犯罪必受严惩。特别是值此岁末年初和农历新年来临之际,在此,永修交警呼吁广大驾乘人员杜绝侥幸心理、共同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做违法“醉”人!

【法律速递】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永修交警祝您一路平安

永修红绿灯

核发:钟小勇

责编:罗鹏

来源:永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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