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特推出“调解·止争”融媒体栏目,记录法官分析案情、探究矛盾起源、用情用心化解纠纷全过程,展现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调解这一工作方法定分止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敬请关注。
“感谢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调解,让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24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特殊的感谢信。信中,一位四川省政协委员对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法官刘燕在化解一起涉页岩气项目污水处理合同纠纷中的付出表示感谢。
考验
时间回到2024年2月。
彼时,春节刚过,喜庆祥和的气氛还未散去,叙永县人民法院正东人民法庭庭长刘燕就遇到了一个“难题”。
“BOO模式、三同时工作要求、污水处理系统、噪声系统、除臭系统、固体废物处置间、土建工程、在线监测系统……”打开案卷,一个个陌生的词语向刘燕涌来。那是一起涉页岩气项目污水处理的合同纠纷。
刘燕在审查案件证据材料。
2020年1月,被告四川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环境公司)作为乙方与案外人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分公司签订了气田水处理项目合同,就西南某段气田水处理项目事宜达成协议,项目运行方式为BOO模式。(编者注:BOO模式是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指建设—拥有—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项目由承包方负责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及投资。在运营期内,承包方拥有项目的产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并通过运营收入实现盈利。)
2020年4月,四川某环境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投资设立了该项目实施主体,即原告泸州某油气田环境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某环境公司)。2020年5月,泸州某环境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四川某环境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项目工艺系统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集成等交由承包方负责。
2021年1月,该项目投入使用。同年8月,四川某环境公司将其持有的泸州某环境公司8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案外人张某、闫某、王某。
2024年2月,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的第三年,泸州某环境公司认为,由于四川某环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包合同义务,造成项目建设和设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故将四川某环境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四川某环境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及该项目的整改损失共计近1339.95万元。
“不同于我以往办理的案件,这起案件想彻底化解可以说难如‘登天’”,收到案件后,刘燕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和当事人的披露,还了解到,连同这起案件,双方共有4起纠纷诉至法院。
复杂的案情、专业的术语、高额的案件标的……一连串的“难题”一度让刘燕一筹莫展。
破题
然而,“难”并没有“吓退”刘燕,她清晰地知道,要想在审理中作出正确的裁判,首先要厘清案件。
可是,在专业术语都无法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该如何迈出、迈好这第一步呢?
刘燕决定,从知识盲区入手,进行“恶补”。
一方面,刘燕通过查阅书籍和资料,了解了案卷中所涉专业术语的基本含义。另一方面,为更好地理解污水处理的工作流程和环保领域相关知识,刘燕前往环保监管部门咨询了有关专业知识,倾听了监管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做法。
与此同时,她积极与其他法官共同研讨,在学习和讨论中,拓展办案思路,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案件如期开庭。
“我以为,充分的准备工作足以为此案顺利审理打下基础。”然而,此次庭审并不顺利。刘燕回忆道:“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难以调和。”原告泸州某环境公司认为被告四川某环境公司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履约,项目工艺系统等设计不合理,导致运行中污水排放不达标。被告四川某环境公司则认为自己已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不存在项目工艺系统等设计不合理的现象,且项目运营已有一段时间,自己不应再承担后续维护的费用。
因在项目施工、建设以及工艺设计等是否符合承包合同约定,项目运营中设备的整改维修产生的费用承担等问题上,双方始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件的进展就此陷入了僵局。
刘燕告诉记者:“若双方矛盾贯穿项目运行始终,不但可能会导致企业暂停运营,双方的关联案件还将会衍生出更多的诉讼,增加双方诉讼的成本。”
因案件涉及国家能源重点项目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刘燕深知只有彻底消除双方的矛盾,涉事企业才能安心平稳地进行生产作业。
思量再三,她决定召集双方面对面进行商谈。但在此次商谈中,双方当事人仍互不让步,均提出应由对方赔偿损失的要求。
“把积怨颇深的双方从数百公里外召集到一起并不容易,这也是双方第一次坐下来面对面协商。”刘燕提到,第一次协商的结果也和意料中的一样,并没有什么进展。在此次交谈过程中,双方对企业的运营、管理都存有深层次的矛盾,因此情绪激动、互不相让。
“好歹跨出了面谈第一步。”彼时,刘燕这样安慰自己。
交卷
跨出第一步,就看到了希望。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刘燕联合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一同对双方进行询问,“背对背”听取双方观点、诉求。
“结合前期了解到的情况,我发现双方因经营理念、合作方式不合导致无法协商。”刘燕告诉记者,“诉讼不是目的,而是双方解决问题的手段,如果纠缠于诉讼,对企业的发展有害无益。”同时,她认为,在双方已失去信任基础的情况下,若将本案独立出来判决处理,双方矛盾必然得不到化解,甚至可能衍生更多矛盾。为彻底解决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刘燕将另外两起尚未开庭审理的关联案件一并纳入调解。
随后,刘燕仔细分析了双方的观点和诉求,试图从中找到双方的契合点或者解决矛盾的方案。在综合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提出:可由其中某一公司退出项目,另一公司继续运营并补偿对方的方案。
该方案经双方代表自行与内部股东协商后,均表示赞成。
虽有了方案,但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仍需进一步细化。由于双方股东均不在泸州,后续的调解工作只能线上进行。
为尽力给双方提供一个无障碍沟通的平台,刘燕前前后后给当事人打了上百通电话。终于,在她一通又一通的电话中,双方形成了一个协议的雏形,即由当前占股较少的四川某环境公司退出项目,泸州某环境公司继续运营。
因双方缺乏信任基础,在面对面签订协议的当天,双方仍十分担心签署协议后,对方不主动履行。经过刘燕四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和斡旋,双方终于逐渐放下芥蒂,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件调解后,刘燕对双方的履行情况不间断地进行跟踪、随访,双方亦积极配合反映办理进度。
最终,双方均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至此,这起历时6个月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当事人驱车四百余公里将锦旗送到刘燕手中。
化“两难”为“双赢”。2024年11月,刘燕收到原告通过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高院转发来的感谢信。看着这些感谢的话语,刘燕欣慰地说:“我的工作成就源于每一次为当事人圆满解决问题时所得到的认同,只要当事人满意,我的这次‘大考’也算通过了。”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策划:何江 王兵 刘曼 柳杰
记者:司雯 | 通讯员: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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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