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内幕交易的认定问题。

王科栋律师。

内幕交易罪的刑事案件当中,零口供情况下定罪应当经得起推敲,谨慎使用,避免误伤无辜。2020年和2022年关于打击证券犯罪的典型案例当中都有零口供定罪的案例,这也是最近两年在办理内幕交易罪案件当中办案人员比较坚定的底气。

但是作为辩护人还是想提醒和反复劝说,典型案例适用零口供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办人员办理零口供案件也应当重点比对你所办理的案件与典型案例是否情况一致。零口供情况下对于间接证据均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依法定案认定内幕交易罪,这个是标准。



有多少案件能够符合这个标准?内幕交易犯罪隐匿性强,确实经常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否认传递信息拒不供认来源,逃避处罚的这种现象。但是这绝对不是降低证据标准,推定标准的理由。



还是希望办案机关应该严格关注一下这一类零口供的证据,应通过收集行为人的职务职责,参与涉内幕信息相关工作等证据,证明其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内幕信息交易行为人之间的联络,证明双方传递内幕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收集交易数据,资金往来,历史交易大盘基本面等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明显异常等等这些是我们应当遵守的相关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形式。



对于相关交易并不符合明显异常的,没有证据证明内幕信息来源的,且有合理理由和合理的信息来源的案件一定要谨慎对待,审慎使用零口供定罪的这样的情况。



我是康达律所王科栋律师,专注于证券犯罪领域的研究,有问题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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