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益阳法院高度重视以案释法工作,切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引领等功能,努力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2024年,益阳法院共有2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6个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领域,具有法律适用的典型性与参考性,现将上述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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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入选案例
1.竞买人彭某会恶意参与竞价被罚款惩戒案
审理法院:益阳法院
入选类别: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典型案例
【典型问题】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恶意竞拍,多次加价,在竞拍成功后,又拒不支付拍卖款尾款,这种恶意竞价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某寻衅滋事、非法采矿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开采的矿石予以追缴。 矿石的数量为640吨,每吨含金量0.63克。 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彭某某恶意参与竞价86次,以9990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后,又拒不支付拍卖款尾款,该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权益。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彭某某罚款2万元予以惩戒。
2.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益阳法院
入选类别: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陆某第一次在某酱菜坊店内现场购买案涉散装食品,对案涉食品系散装食品是明知的。某酱菜坊根据陆某要求,将案涉散装食品进行包装并邮寄,该包装行为并不改变案涉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某酱菜坊出售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判决驳回陆某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散装食品,既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又解决就业需求,繁荣市场经济。对于依法诚信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作出不同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制售的散装食品安全无害的情况下,不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的散装食品没有标签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就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较好兼顾了保护食品安全与保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合法权益,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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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
1.某市检察院诉夏某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审理法院:益阳中院、湖南高院
入库编号:2021-18-2-466-00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2.于某、彭某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入库编号:2023-05-1-368-006
审理法院:益阳中院、湖南高院
审判要旨:
1. 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组织卖淫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确实也有行为人组织卖淫并无直接的获利目的,或者虽有组织行为但尚未盈利的。对此,只要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而不考虑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否实际盈利。
2. 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择一重罪处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均可以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一般认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系法条竞合关系,其适用原则为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人以引诱、容留、介绍的手段组织卖淫时,既可构成组织卖淫罪,又可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徐某峰挪用公款案——以借款形式提前支取工程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审理法院:南县法院、益阳中院
入库编号:2023-03-1-403-006
审判要旨:
挪用公款罪不以非法占有公款为目的,而是以归还为前提,非法转移公款的占有、使用,从而使公款处于流失的风险之中。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违反与发包方签订的房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房款的约定,通过疏通关系,以借款形式提前向发包方支取部分工程款,并在工程交付后将该借款作为工程款一并清算,属于违约提前领取工程款的行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 罚。
4.张某军非法行医再审改判无罪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
审理法院:赫山法院、益阳中院
入库编号:2024-01-1-336-001
审判要旨: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5.夏某之诉李某耕、李某、龙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具有社会公众捐赠性质的募款是否影响受害人主张的侵权责任损失赔偿数额
入库编号:2024-07-2-374-003
审理法院:赫山法院、益阳中院
审判要旨:
“轻松筹”等类似募款具有社会公众捐赠性质,与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应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款中扣除。
6.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交易未完成的量刑把握
审理法院:南县法院
入库编号:2023-06-1-356-052
审判要旨:
贩毒者和购毒者做好了前期商谈毒品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后,双方到达交易地点接头进入毒品交易环节,但未完成毒品交付情况下被抓获的,不宜认定为未遂。
来源:益阳法院网
编辑:刘示宜
责编:唐 衎
审核:陈正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