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买柴油自用被罚再添一例。日前,安徽望江一农民向媒体反映,其农忙时节和同村人开货车到加油站买柴油,返程被交通运输局稽查人员拦下并以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为由扣押车辆、罚款3万元。当地执法部门回应称,已是最低罚款,不能减免。
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但暂时是并不相同的结果。就在上月,安徽寿县也有农民因自驾小货车“打”柴油被罚3万元,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当地交管部门变更处罚决定为“不予处罚,给予教育”,3万元罚款原路退回。说起来,望江处罚要早于寿县,但也就是在别处同题罚款已然纠错的背景中,望江方面“不能减免”的表态才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农户出于农机自用目的零散购买柴油并运输回家,到底是否应该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所示“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措施?相关的讨论在前一例个案中已经足够深入,机械援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注定不会为了零星购买柴油而去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普通农民,就成了妥妥的违法运输。
而望江县有关部门在开出罚单之外,所开示的农民获取柴油的几个路径,颇有些“何不食肉糜”的味道:或者把农用机械开到加油站里加油,或者动用专业的加油站车辆运输,再或者“拿着桶去加油站加油,骑电动车回家”,就是不能开车运输……说来也怪,危险货物运输,似乎只要不用货车,危险的货物就不再危险了。因为死抠规定的字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指的是“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这么看来,不仅电动车可以运柴油,载人汽车也是可以的……
用魔法打败魔法,终究不是个长久的办法。相较于寿县案例,几乎别无二致的望江县处罚为什么就不能减免,而前者真的只是因为舆论关注才被“免单”?事实上,罚款作为执法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减免本就有合理合法的依据:《行政处罚法》就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万元罚款对一个农民而言不可谓不重,对于那些可罚可不罚的情形,基层执法部门为何会选择性“免单”?不排除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在各自一亩三分地里,总是执着于罚款背后的逐利目的,这也是“小过重罚”现象愈演愈烈的症结所在。从全局性有效治理角度看,有必要对一揽子逐利执法个案进行批量纠错。有个案纠错先例在,求得一个“同案同判”不应该是奢求,这是社会治理的规则统一底线,也事关行政执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