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公安分局查处三起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
岁末年初,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东胜公安分局持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
近日,治安大队民警在万达广场巡查时,发现一男子在万达广场摆摊售卖烟花爆竹,因涉嫌非法买卖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杜某兄弟二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无运输资质情况下,驾驶私家车从包头到东胜贩卖烟花爆竹被当场查获。杜某二人被东胜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非法买卖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案例二
2024年12月31日,公园路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至东胜区双拥广场时,发现一男子在广场摆摊售卖烟花爆竹,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杨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售卖烟花爆竹从中获利,杨某被东胜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三
2025年1月5日,诃额伦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东胜区某小区居民在微信群售卖烟花爆竹。经查,杨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小区500人业主群售卖烟花爆竹从中获利,被民警查获,杨某被东胜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平安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