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鄂州市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 告

为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的通告》《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现将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主城区及周边:北抵长江,南至汉鄂高速公路,西至鄂州经济开发区大闸社区、内河社区、樊川社区和周铺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长堤村、杜沟村。

2.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包括:临空经济区新庙镇、燕矶镇、杨叶镇、沙窝乡全境;鄂城区花湖镇全境、泽林镇涂桥村、陈桥村全境,碧石渡镇龙会村全境,汀祖镇除去杨王村、杨岗村之外的其它区域。

3.华容区禁鞭区域包括:葛华片区(含葛店镇、华容镇全域)和红莲湖片区(庙岭镇全域);段店、蒲团、临江主要集镇范围;临江乡LNG储备站,富地富江燃气码头等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25米区内。

4.梁子湖区禁鞭区域包括:太和、东沟、梁子、沼山、涂家垴、梧桐湖新区等主要集镇范围。

二、未列入禁鞭区的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所在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4)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场所;

(6)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含电子鞭炮)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交管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大查处非法运输等违法犯罪力度。凡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公安部门是禁鞭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文明办及城管委、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街道、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协助做好禁鞭工作。

、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燃放礼花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公告。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非法运输、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7-60876666(市应急管理局)

涉及伪劣产品,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此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6日

来源 :鄂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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